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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离婚纠纷中能否要求对方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

2021-01-28 14:16 495人阅读

《案情简介》

徐先生与李女士于2016年4月18日在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5月25日生育儿子徐××。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务。自2017年1月起,双方便因感情不合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0年7月30日徐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李女士的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梳理,邀请李女士到所当面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及疑难问题立即从法律法规、类似案例大数据检索以及以往丰富的办案经验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撰写《检索报告》。在检索后又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并出具专业全面的《法律分析意见书》供李女士参考,以便李女士对自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审判实践经验等有所了解。在对案件检索分析后,承办律师积极与李女士进行沟通,对案件诉讼策略等进行分析汇报后,积极进行应诉。

《案件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女士答辩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子应由李女士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且原告应当支付2017年1月分居至今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根据孩子目前几年一直随被告李女士生活的实际情况,并且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工作环境的实际情况,判决孩子由被告李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学习。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由原告按照每月1300元的标准向被告支付抚养费。关于被告主张分居期间的孩子抚养费及被告住院期间医疗费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原告在此期间确实没有履行过父亲的抚养责任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酌情判决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被告住院期间的扶养费共计40000元。

鼎麒说法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不管父母双方感情如何,抚养子女都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在离婚纠纷中,抚养孩子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补付抚养费;即使不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孩子一方也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抚养费,孩子作为原告,抚养孩子一方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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