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往往是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情况是离婚协议已经起草并且经过双方确认签字后,有一方突然反悔(主要针对财产约定),拒绝依此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那么,离婚协议签订后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呢?
案情简介
赵某(男方)与秦某(女方)2008年6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双方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归男方所有。之后,双方因故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0年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在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未生效,故该协议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律师说法
本案中,该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因双方最终未能协议离婚,故该离婚协议未生效。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协议约定当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直接依据。
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以下两点为特别注意事项:(1)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应及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2)在拟写离婚协议条款时,应当严肃细致,不能随意对待,尽量让法律专业人士介入。一旦离婚手续办理完结,一方反悔的,除非能够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难以实现重新分割财产的目的。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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