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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权?抚养费怎么算?(附判决案例)

2021-03-25 18:17 869人阅读

离婚时,夫妻双方为了孩子抚养权归谁的问题总是争得面红耳赤,最后不得不诉诸法院解决问题。那么法院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判断的标准是什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该承担多少抚养费呢?

一、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会判给母亲

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仍处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是会判给母亲的。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孩子,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收入稳定性、受教育情况、与孩子的感情状况等来做出判决。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如果孩子单独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随着网络世界与子女成长环境的交集、教育的普及、生活水平提高、身体智力较早的发育,对于随爸爸还是随妈妈共同生活的问题,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能够做出与其智力状况相匹配的判断。因而《民法典》将限制行为能力年龄改为八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法院会着重考虑八周岁以上孩子的真实意愿,由孩子来决定自己以后跟谁一起生活。

二、子女抚养费怎么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目前在实践中,法院针对抚养费计算问题,一般也是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具体来说,要认定四个方面:

(一)对方的收入水平

(1)如果对方有固定收入,法院一般会按照收入的20%到30%计算抚养费。固定收入的范围包括税前个人工资、奖金、津贴等,其他固定性收入如收取的房租等。由于炒股这种类型的收入极其不稳定,所以一般不纳入到考虑范围。还有一些“灰色收入”,这种收入本身有不合法之处,而且在实践中难以证明是对方的收入,一般也不属于固定收入。

(2)如果对方没有固定收入,则依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项浮动的标准,来确定具体的数额。即在索要子女抚养费时,除了要收集对方收入状况的证据,还要提供能够证明这三项标准的证据,其中子女的实际需要最为重要。

(二)子女的实际需要

子女的实际需要一般包括孩子的教育、医疗、衣食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存好为孩子上学、看病、报辅导班、买衣服等方面的支出凭证或者记录。

《民法典》司法解释将子女的实际需要排在了抚养费数额确定标准的第一位,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在物质生活环境上差太多。同时,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的费用,抚养孩子的一方只是代为管理这部分费用,所以不能以抚养孩子一方自己的生活标准判断抚养费数额,而应该以孩子的实际需要确定这个数额。

如果孩子有特殊的、高昂的医疗费用,那么法院除了一般的抚养费,还会额外要求双方各自承担医疗费用的一半,尽可能保障孩子的生活。

(三)双方的承担能力

法院作出判决后,经常发生当事人耍赖不给抚养费的情况。如果真的因为承担能力低,经济状况较差倒也罢了,但就怕明明有承担能力却不履行抚养责任。法院希望判决的抚养费能够一分不少实际履行,达到维护孩子利益的目的,因而会考虑双方的承担能力。

(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中国疆域辽阔,各个省市之间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北上广深与相对偏远的山区,生活所需的成本肯定不同。即便在北京,东城区、西城区与平谷区、密云区的生活成本也存在差异,所以孩子成长所需要的费用自然也不同。根据我们的审判实践,北京市内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在1500-2500左右,相对偏远一些的地区可能在几百到一千多不等。但是生活水平只是判断抚养费的标准之一,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要看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对方的工资收入水平。

三、经典案例|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数额的认定

【案件名称】

汪某涵诉汪某抚养费案

【基本案情】

原告汪某涵系陈某玲与汪某之子。2017年10月5日,陈某玲与汪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第二条约定:“儿子汪某涵归女方陈某玲抚养与监护,随女方生活。男方汪某在每个月16日前支付给女方儿子抚养费4000元直至儿子满二十三周岁止。男方可随时探视儿子。”同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被告汪某自2017年12月起未按约足额支付抚养费,其中2017年12月支付3000元、2018年1月支付2000元、2018年2月支付3000元、2018年3月支付2000元、2018年4月支付2000元,即截至2018年3月17日,被告尚欠6000元抚养费未予支付。

陈某玲起诉至法院。汪某辩称其每月工资仅4109.68元,还需赡养年老体弱多病的母亲,每月给付4000元抚养费已超出其实际承受能力,且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其系因疏忽大意签订了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变更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本案焦点】

若一方认为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数额约定偏高,法官是否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对约定的原数额作出调整。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被告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陈某玲协议离婚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被告应按照协议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汪某辩称因疏忽大意签订了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同时,离婚后,汪某的工作收入情况并未发生重大明显变化,赡养母亲亦不能成为其减少给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故其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变更给付期限,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至2018年3月17日尚欠的抚养费6000元及以后按协议内容足额、按时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汪某涵支付抚养费6000元(截至2018年3月17日);

二、被告汪某应于2018年4月起每月16日前支付原告汪某涵抚养费4000元至原告年满二十三周岁止(其中2018年4月已付2000元)。

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终结,不是亲子关系的断裂。离婚了就不再管自己的孩子,于法于理都会被鄙弃,有相关问题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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