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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应该如何判断土地征收是否合法?

2021-05-13 17:29 192人阅读

从古至今土地都是我国最宝贵的稀有资源,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于农村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更是受我国法律严格保护。

这一点在第十四个年规划中也重点提出:“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土地的需求量日益增多,我们看到大量的城郊或农村土地被成片成片的征收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这个规定我们看到,土地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以公共利益为由。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提也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

所谓的公共利益指的就是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或者说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

那么哪些建设项目是可以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甚至是耕地的呢?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有以下情况的,确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除了宅基地与耕地之外,还有一种土地:永久基本农田。所谓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但永久基本农田并不是永远不能征收的农田,“永久”两字体现的是国务院对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及严格保护的态度。所以,只有在特定情况且无法避免的情况下经有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我们都知道,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且农民朋友们还要记得被征收的土地中,不止宅基地和耕地,还包括宅基地上房屋和耕地上种植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看到,土地征收原则是要保障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在征收过程中,给予被征收人较低的的补偿是极为不合理的。

因为被征收人可能面临的是旧房被拆、新房买不起,土地被征收、无收入来源的尴尬境地。所以,无论是五百还是六百、七百,这样较低的征收补偿显然是低于了法律所规定的原则。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实践中,被征收人拿到的征收补偿低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虽然极少出现,但其出现的原因却大多相似。

房屋评估时未考虑被征收房子的区位补偿、奖励的补偿、装修装饰的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等,同时也未将院落、空地纳入到补偿的范围内,仅仅只是给予了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

房子可能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或是危房。通常情况下,房子一旦被认定成违法建筑,那么征收补偿也就会大打折扣,比如原本两千多的合理补偿变成了几百块钱。

不过昌运征收律师提醒大被征收人,农村土地宅基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较低的征收补偿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被征收农民同样也无法接受,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呢?

1、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听证,在听证会中明确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且要求对方就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2、对于不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或是补偿标准可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裁决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征收方强行依照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或是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被征收人在不服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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