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温某与赵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并生育独生女儿温某暖,后两人因年轻气盛,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最终两人于1995年协议离婚,女儿温某暖跟随母亲生活。
几年后,温某与马某相爱,并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创造了一些财富,但却未生育子女。2019年,温某重病住院,在此期间,马某虽身体患病却一直近身照顾丈夫,时间长达一年,并为温某购买墓穴,支出了13530元。2020年5月,温某因病医治无效病故。温某过世后,单位支付的抚恤金、丧葬费共计235826元及利息105.87元、温某与马某婚后至温某去世时现存共同财产233907.6元,其中部分由马某支取。温某去世后,温某暖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继承温某丧葬费、抚恤金117965.93元;2.请求判令温某暖合法继承温某58476.9元遗产。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继承人温某盛京银行账户62×××41内存款(丧葬费20517元、补差额丧葬费1407元、抚恤金207062元、抚恤金6840元及孳息总计235931.87元),归温某暖所有并支取150000元,余款归被告马某所有并支取;二、被继承人温某其余银行账户内存款归马某所有。
分析解答
首先,遗产系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所在单位支付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其分配应比照遗产处理。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温某去世前留下的存款是在与马某的婚姻期间取得的,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继承时应当先将马某的份额及存款的一半分出,归马某所有,其余部分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第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马某作为温某去世时的配偶,当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温某暖虽未与温某共同生活,但作为温某的女儿,依然享有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权。因此,温某的遗产应由马某和温某暖共同继承。最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本案中,鉴于马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身体患病且购买墓地等实际情况,法院判决马佳适当多分了一部分遗产。亲人离世,给留下身边人留下了无尽的悲伤,和睦友善的处理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是对离世的人最好的慰藉。
END
案情介绍:王明(化名)今年刚年满八周岁,在其母亲杨珊(化名)的安排下,王明及王明的外祖父同云南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地产公司出售的一处房产,杨珊(离异,王明的监护人)代王明在合同上签字,
案情简介:苏克林(化名)与王玉君(化名)两人为夫妻关系,并共同孕育一子苏政(化名)。苏政在2013年与徐红(化名)登记结婚,两人于2014年生育一女苏莉莉(化名)。2017年苏政因交通事故去世,此后徐红因与苏克林、王玉君就苏政的赔偿款问题未
案情介绍:黄新(化名,男)与陈莉莉(化名,女)两人于2022年相识,同年7月确认恋爱关系,后在2023年8月因双方感情破裂而分手。在恋爱期间,黄新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陈莉莉转账,累计转账金额高达约21.9万元,其中包括租房费
案情介绍:男方林一(化名)和女方安七(化名)曾系夫妻,双方于2014年4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6日生育一子林小一(化名),后于2016年8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子女抚养、
案情介绍: 刘子祥(化名,男)与陈亚玲(化名,女)原系夫妻,婚姻期间两人共同育有一子刘文轩(化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夫妻情感出现了裂痕,最终两人于2021年6月2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这份离婚协议中双
咨询
图文
知识2861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242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7527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823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699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