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即用电费用。就是一个企业、单位、个人在一定时间内所耗费的电能电量所产生的费用。基本电费的计算有两种办法, 一种是按用电最大需量计算,另一种是按用电容量计算。中国对用电容量在315 kV•A以上的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不论实际是否使用电能,都需要承担的电费。
1、电度电费: 按实际用电量计算的电费部分。电度电费用以补偿电力企业随发供电量变化而变化的变动成本支出部分。对居民等小用户,电度电费即为其全部应交电费;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电度电费仅为应交电费的一部分,再加上基本电费才为其全部应交电费。电度电费是按照电力企业在用户处安装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中有功电能表读数为基数计算的。 由于电能表计数是累计值,因此在计算一个规定期限内的用电量时,应是期末读数与期初读数之差。在电能计量装置中装用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时,还要分别乘以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变比。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的变比为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一次绕组与二次绕组的额定电流(或电压)的比值。 高电压用户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如装在其专用变压器低压侧,执行高压侧规定的电价时,称为高供低量用户。这类用户的用电量应把用户专用变压器的铜铁损电量中的有功损耗电量部分并入用电量之内,计算出电度电费。 2、电费违约金: 用户超过规定期限交付电费时,应向供电企业交付延期付费的经济补偿费用,又称电费滞纳金。电费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是维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的措施之一。 按期足额回收电费是供电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也是供电企业保证向用户连续供电的重要物质基础。用户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如果用户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 将影响电力企业资金周转和用款计划的兑现,严重扰乱正常的商品交换程序。因此,用户如未按期交付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世界各国对电费违约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通常是仿照银行计算利息的方式, 即按逾期日数乘以延期交付电费额, 再乘以滞纳金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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