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要件
属于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此之外的如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是单位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的直接责任人员。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后实施犯罪行为是构成本罪的根本特征。
2、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规定不应分给个人的国家资产,单位领导人或者单位决策机构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私分给个人。特定的目的和动机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无论是出于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还是其他动机,只要是故意违反国家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的,都在本罪的罪过范围之内。
3、客体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私分的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国有资产包括应该依法上缴的国家税金、罚没财物或国家专项拨款、补贴,国家给予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
4、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巧立各种名目,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职工,单位本身并未从经济上受益,而最终受损的是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