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行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客体: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罪责: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主观心理状态。
四、罪量: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规定。
根据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在上述情况下,实际上是本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系牵连犯。根据刑法规定,对这种牵连犯,应分别以上述三罪论处,采用的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