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行为人实施的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界限有二:
第一、主观上具备明知为前提,行为人对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必须具备明知要件,否则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明知,需要结合案件的有个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判断;
第二、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需要达到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本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