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区分擅离军事职守罪与逃离部队罪
擅离军事职守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擅自离职的表现,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擅离军事职守罪侵害的是军队的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行为人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要求,而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行为人所违反的是现役军人依法服兵役的职责要求。
2、擅离军事职守罪只能发生在指挥和值班、值勤过程中,行为人离开了特定的岗位,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并不要求行为人离开了部队,而逃避部队罪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行为人必须离开部队,但并不要求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
3、擅离军事职守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而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是任何现役军人。
4、擅离军事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而逃离部队罪是故意犯罪。
行为人在担负指挥工作或者在值班、值勤时逃离部队的,从形式上看只实施了一个逃离部队的行为,实际上他是先实施了擅离职守的行为,而后又实施了逃离部队的行为。因此,其前后两个行为如果分别构成擅离军事职守罪和逃离部队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区分擅离军事职守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
这两种犯罪在脱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上有相似之处,但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后者没有犯罪主体的限制,而前者限定为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后者限定为战时,前者平时也可以构成,战时则是加重处罚的条件;后者不要求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前者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故意犯罪,前者是过失犯罪。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出现犯罪竞合现象,如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面临战斗任务时而逃离岗位,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战时临阵脱逃罪定罪处罚。
1、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视为指挥人员。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者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丢失、被盗,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