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及非军人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军职人员的特定身份,不具备军职人员的特定身份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侵犯武装部队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所有权、部队对武器弹药的装备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军职人员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下列情形:
1、未经请示报告批准后出卖、转让武器装备;
2、为取得相应财物及其他物质利益,出卖转让武器装备;
3、其他违反规定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情形。
(一)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法条竞合
《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军人非法出卖部队武器装备的,应优先适用《刑法》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以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论处。
(二)将盗窃、抢夺的武器装备又出卖、转让的定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后又将其出卖、转让的,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论处,而将盗窃、抢夺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如果盗窃、抢夺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则应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依照《刑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而将出卖、转让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出卖、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换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将武器装备馈赠他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二)非法出卖、转让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三)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