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跟遗嘱的性质是否一样

最新修订 | 2024-09-1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跟遗嘱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区别主要是在于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而财产分割协议则需要家庭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全部都在协议书上签字,遗嘱的形式也是多样化的,比如说代书,录音,口头等这些形式,但是财产分割协议只能是以书面形式达成的。

{ArticleTitle}

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跟遗嘱的性质是否一样?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跟遗嘱的性质是否一样?

不一样,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而协议一般是一个大家庭在发生子女结婚等情况后,为了分开生活,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他们主要区别有几点: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财产分割协议则需要一个家庭里所有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协议才发生效力。

2、遗嘱处分的是个人财产,对他人财产做出的处理无效。而财产分割协议里处理的既有个人财产,也有共同财产,协议生效后,处分财产的行为就算完成了,当事人不能反悔。

3、遗嘱有多种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多种形式,财产分割协议主要是书面形式

4、遗嘱订立后可以撤销和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签字生效后不能撤销和变更,除非签字人协商一致

二、什么情况下遗嘱无效?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篡改也有可能导致部分无效,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4、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其实,遗嘱跟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的区别还是非常的大的,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是几个人共同协商确定的结果,就算想要改变分配方案的,也必须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的这几个人全部同意后才可以。但遗嘱就完全不一样了,当事人就算立下了遗嘱,直到去世之前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或者说撤销遗嘱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9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9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跟遗嘱的性质是否一样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3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3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8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4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2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7****23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0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0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7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5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8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5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7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0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5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在法庭上如何质证遗嘱的真实性?
在法庭上质证环节,当事人可以提出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或者让见证人出庭来质证遗嘱的真实性。在遗嘱继承的时候,继承人之间可能发生遗产分配纠纷,如果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会有一个质证程序。当事人应当拿出合理的证据来说明遗嘱无效。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遗嘱性质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性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即能产生民事后果的法律行为。不同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比如合同,遗嘱的成立只要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遗嘱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委托、接受委托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委托等单方法律行为的目的有另一单方法律行为相对应。它是人与人之间的有目的的交往行为。它是直接与对方的另一单方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一个合意,达到行为主体的目的。
遗嘱,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方行为,与之象对应的是法律的规定,即与继承法律相对应,以改变法律的适用(由法定继承转为遗嘱继承)。遗嘱要达到主体的行为目的要与死亡事实、继承法的规定相配套。由于这个性质,遗嘱更具有法律特性。它就不能象委托那样与世俗行为可以混同,委托等单方意思表示只要相对应意思表示的承认就可以达到主体的目的,甚至可以越过法律的规定。遗嘱要达到它的目的法律上的要求更为严格。
二、遗嘱是一种发生在生前却在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特征是其他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所不具有。法律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规定时间是起于出生止于死亡。
当然人死亡之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终止。人在生前可以自由行使各种权利,处分各种财产,但人死后一切都应当终止,“人死如灯灭”,生前作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也应截止。如各种债权、债务都应当由继承人来处理,生前作出的长期委托也基于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法律上规定受托人在一定情况下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也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赠与等合同因无法履行也自然终止。即使合同继续履行也是继承人履行。然而遗嘱的行为发生在生前,遗嘱的成立在于遗嘱行为发生之时。但它的效力及于死后,遗嘱的目的在于改变法定继承,也就是人的行为对死后的财产进行处理,这是民事权利在死后的延续,这是法律上的一种特殊状态,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
【案情简介】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于10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11月6日,原告在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上增加了被告陈某的名字。1月21日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协议载明该房屋归原告蒋某所有。原告为了与被告复婚,1月22日,原告蒋某写下遗嘱,主要内容为:我自愿将房屋送给我前妻陈某,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我前妻陈某所有。有见证人和代书人。因复婚无望,2月20日,原告蒋某又写下遗嘱,主要内容为:房屋归我所有,1月22日所立遗嘱作废。立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与上相同。后原告至要求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分歧】
对于这两份遗嘱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遗嘱性质应为赠与。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思表示,结合本案中原、被告分别举示的“遗嘱”内容和庭审情况,原告作为立遗嘱人,均没有处分身后财产的意思表示,而是作出的赠与房产和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动产从登记时才转移所有权,
第一份“遗嘱”在原告作出赠与后,未对房屋进行转移登记,故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第二份“遗嘱” 是原告撤消了该赠与,房屋所有权归于原状。
第二种意见,认可该遗嘱适用继承法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对被告以第一份遗嘱而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辩称不予采信。
第三种意见,因原告所写的书面材料符合遗嘱的形式,故不宜否定其遗嘱的性质。虽然原告没有明确表示处分的是身后房产,但也未明确表示是在生前将房屋赠送给被告。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立遗嘱人尚健在,继承尚未发生,所立的两份遗嘱与目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关联性,因此本案中应对这两份“遗嘱”证据不予采信。
【评析】
专家律师同意
第三种意见。
夫妻协议离婚时,可以协商对子女抚养或共同财产问题作出处理,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协议载明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关于诉争房屋归自己所有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诉求,予以支持。
针对第一种意见,如果将遗嘱性质认定为赠与,那么原告将房屋赠与被告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赠与是有效的。虽然不动产从登记时才转移所有权,第一份“遗嘱”在原告作出赠与后,原告未对房屋进行转移登记,由此认为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这种理解是机械的。本案中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是原、被告两个人的名字,赠与表示一旦做出,本属于原告一个人的房屋会立即发生转移,因为在现实中,被告的名字已在房屋证书上,难道他人送给自己的房屋,自己还要费事去办理什么手续吗?如果这样认定,反而使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针对第二种意见,继承法第一条规定:继承法是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继承法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法关系予以规范、调整。因本案立遗嘱人尚健在,故原告所立的两份遗嘱不适用继承法之规定。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59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论遗嘱信托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论遗嘱信托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嘱,学理上的定义为遗嘱人之死亡始应发生效力之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遗嘱依遗嘱人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不必向一定相对人表示,也不需任何人受领,不仅不依他人之承诺为必要,虽反其意思亦得成立[
①]。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无论做出的是继承、遗赠,还是信托的处分,该行为都在表意完成后成立,并不需其他的要件。《继承法》
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从这一条文来看,遗嘱人自己所立的遗嘱内容在其对遗产做出处分的意思表示后既已存在,这是撤销或变更行为的前提。这就在法律上肯定了遗嘱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我国《信托法》
第八条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依据这一规定,通过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只有在受托人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的时候,该信托行为才成立。遗嘱人(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合意的规定使遗嘱信托行为成为了双方法律行为。《继承法》与《信托法》中对遗嘱信托法律行为何时成立的规定出现了冲突。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性质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以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数为标准分为单方、双方和多方法律行为[
②]。双方行为是指两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此为法律上权利平等之通则,在通常情况下关于权利变动的事件,各方当事人之合意实为必要。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成立的法律行为。当事人所欲引起的法律效果只须某个人意思表示已足可产生。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效力的行为,必定是已取得了此种权利,或在法律规定之中或在已产生之关系中,必已有此权利和权力的根据才可以[
③]。遗嘱行为,是遗嘱人对自己生前的财产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在不违反法律关于遗嘱形式、效力、遗产范围、特留份制度的规定下,通过自己的意思即可进行继承、遗赠的处分,并且在表意完成后该行为成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④]。信托行为有别于其他行为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信任”关系,这是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后,为确保信托财产的增值,实现受托人的利益要求,受托人不仅要承担法定忠实、分别管理、谨慎的义务,还有委托人在设定信托时的约定义务[
⑤]。由是,信托涉及到了
第三人,并且不只是赋予
第三人权利,而且也为其设定了义务。所以,信托行为需要受托人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是非常必要的。但在遗嘱信托中,受托人的承诺表示是否应当属于遗嘱信托行为成立的要件呢笔者认为,应当是否定的。遗嘱信托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分析
1、遗嘱信托做为双方法律行为的弊端

一,不利于实现委托人的真意并进而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在遗嘱信托中,既然委托人有将遗产设立信托并将信托利益给予特定受益人的意愿,如果仅因受托人不作出承诺而使遗嘱信托不成立,致使其遗产仍为其他继承人所得,这样委托人的真实意愿便不能实现;如果委托人的真意不能实现,则其对遗产进行的处分或安排就会落空,而因遗嘱信托中大部分内容都与受益人有关,进而还不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二,与《继承法》的规定相冲突。如果立遗嘱人将其全部遗产设立信托,信托一旦不成立,还会导致遗嘱不成立,这显然与《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的成立要件不相符。况且,在紧急情况下要求委托人立下信托遗嘱后还去征得受托人的承诺也是很不现实的。第
三,造成该法的前后矛盾。我国《信托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既然在
第八条中已将受托人的承诺作为遗嘱信托的成立要件,当受托人未承诺时即意味着信托并不成立,那么“受益人”或其监护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又有何根据[
⑥]
2、《继承法》与《信托法》冲突的解决两部法律对于遗嘱信托的成立时间存在着冲突规定,其实质,就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从不同角度予以权衡的结果:《继承法》充分保障了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自由,而《信托法》则是尊重了受托人平等的决定权。笔者认为,要解决二者的冲突,应当修改《信托法》第八条中受托人承诺信托时,遗嘱信托“成立”的规定,将受托人的承诺,规定为遗嘱信托生效的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中将财产信托的,在意思表示完成后,遗嘱行为既已成立。但是否生效,不仅要出现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也需有受托人的承诺方可。遗嘱人依照法定的形式作出遗嘱后,遗嘱中的有关继承、遗赠或信托的内容就依法有了确定性,遗嘱人依法可对遗嘱的内容进行撤销或者变更。在遗嘱人死亡时该遗嘱中有关继承和遗赠的内容生效,但信托的内容并不当然具有法定的效力,只有在受托人同意,或者在其拒绝的情况下由受益人或其监护人另行选定,并满足了其他要件时遗嘱信托行为方正式生效。结语在英美衡平法中,有一句关于遗嘱信托的格言,“衡平不会使信托因受托人缺乏而失效”。大陆法系在继受信托制度时接受了这一理念,保持了遗嘱信托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而我国《信托法》遗嘱信托由受托人“承诺成立”的规定改变了遗嘱信托单方法律行为的模式,虽然充分尊重了受托人的意思,但使《继承法》与《信托法》之间产生了很多的矛盾性规定。修改《信托法》第八条的规定,将受托人的承诺,由成立要件规定为生效要件,这样既保护了遗嘱人的意思,同时,受托人的决定权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信托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有了法律上的根据。这样,两部法律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得到了一致与协调。(编辑:王一辉)[
①]史尚宽:《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页。[
②]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
③]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777页。[
④]《信托法》第二条。[
⑤]徐孟洲:《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⑥]余能斌、文杰:《我国信托法内容缺陷管窥与补正思考》,《法学》2002年第9期。ttttt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户口性质有哪些?
户口本上标示为“家庭户”的表示户口所在城市已经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而统称为“家庭户”。户口性质只有两个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取消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按照城镇化的设计,到中国将有1亿人口从农业户口转成城镇户口。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户口性质有哪些?
户口本上标示为“家庭户”的表示户口所在城市已经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而统称为“家庭户”。户口性质只有两个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取消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按照城镇化的设计,到中国将有1亿人口从农业户口转成城镇户口。
10w+浏览
遗嘱的有效性要求有哪些,有效性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律师回复] (
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的公民。相应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律师提示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之时为准。如果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前没有遗嘱能力,但订立遗嘱时已经具备遗嘱能力,或者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但事后消失的,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相一致。相应的。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合法,即遗嘱内容不能违夏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形式必须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上述五种形式,并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遗嘱人立遗嘱之后后悔,该怎么办呢我们说,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立什么样的遗嘱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因此后悔了就改吧。然而,遗嘱毕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与否受法律约束,怎么更改已经订立的遗嘱也是一门学问。遗嘱的变更,指遗嘱人在订立遗,遗嘱作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又取消原订立的遗嘱。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59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户口性质包括什么?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
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现在很多城市都取消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一律统称为家庭户口,所以家庭户口是对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取消后的新名称。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没立遗嘱遗产该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1、我们都知道,一个人死后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会转移给他人;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2、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就只能法定继承。
我国规定的法定继承的顺序有: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59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跟遗嘱的性质是否一样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