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违约金的适用解释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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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瑾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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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的适用解释有:救济性权利义务不因合同解除而解除;合同解除的标的并非是合同本身,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以及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是有效力的。我们可以把违约金条款也理解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或者结算和清理条款,违约金和合同解除是可以同时适用的。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的适用解释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违约金的适用解释有哪些?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的适用认定有:救济性权利义务不因合同解除而解除;合同解除的标的并非是合同本身,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以及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是有效力的。我们可以把违约金条款也理解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或者结算和清理条款,违约金和合同解除是可以同时适用的。

二、具体适用解释

1、救济性权利义务不因合同解除而解除

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合同解除的标的就是合同本身,有效的合同一经解除,整个合同下的一切权利义务都将不复存在。

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如果合同解除的标的就是合同本身,那么在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这段时间的权利义务的履行都将变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尤其是在继续性合同中,如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法恢复到原始状态。因为租赁事实已经发生了,承租人已经切切实实地占用使用了租赁物,断无时光倒流使租赁物恢复到未被承租人使用的状态。所以现在我国理论界普遍将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区别对待,认为继续性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需要恢复至原始状态。故我国理论界已经摒除了任何合同解除都将恢复到原始状态这一观点。

合同解除仅仅是对原始性权利义务的解除,而非对救济性权利义务的解除。所谓原始性的权利义务就是双方在合同生效后,互付的给付义务及请求对方给付的权利。而救济性权利是指,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得行使相应的救济。英国法有类似的规定,在英国法中,合同的义务被分为两类,一类是第一性义务,另一类是第二性义务。第一性义务是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第二性义务则是因为违反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义务。行使解除权免除了双方在原合同中的第一性义务,同时,通过替换,使违约方负担次级义务即第二性义务,对守约方做出赔偿。 可见英国法的这种义务理论和大陆法系的合同义务理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处。而关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显然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原始性义务从而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救济性权利,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灭失。

我国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见我国通过立法认可了,合同解除的标的并非是合同本身,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以及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是有效力的。我们可以把违约金条款也理解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或者结算和清理条款,违约金和合同解除是可以同时适用的。

2、将违约金理解为损害赔偿的一种计算方法

即使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把违约金条款理解为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或者结算和清理条款,我们也可以把违约金理解为对损害赔偿预定的一种计算方法。

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已经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在解除合同后,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这在通常情况下是比较困难的,尤其一些可期待利益的损失更是难以举证证明。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目的之一便是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时产生损害赔偿难以计算或者证明困难。如果我们把违约金理解为发生损害赔偿的一种预定的计算方法,这样损害赔偿的计算就将变得简单且清晰明了。外国法中已有成文的法律规范支持这一观点。如《日本民法典》第 420 条规定,当事人就债务之不履行,得预定损害赔偿,赔偿额之预定,不妨碍履行或解除之请求,违约金推定为赔偿额之预定。

3、更好地维护守约方的利益

在契约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义务遵守自己的契约、都有权利根据契约合理的期待自己的利益。而任何违反契约的人都要弥补守约方的损失、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虽然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但是通过前面论述可知,损害赔偿是难以计算和举证证明的。如此一来,解除合同和违约金不可以同时适用便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放纵,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不利于契约社会的稳定,进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解除或者更改。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相关的赔偿,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诉讼机关来寻求解决,如果劳动者主动离职,那么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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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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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能适用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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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违约金,合同违约不赔违约金会怎样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违约金
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合同违约金的种类:
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合同违约不赔违约金会怎样
违约方不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可以向人民,由此可以判定违约金计算时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人民一旦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生效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否承担、如何承担由此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包括赔付违约金。此时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而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不再是违约的行为,而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其应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而是法定的迟延履行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是赔付违约金,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至于一些判决书中给当事人指定的履行期,期间一般很短,属于提示、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宽限期,这段时间利益应归于义务人,不应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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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违约金,合同违约不赔违约金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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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违约金
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合同违约金的种类:
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合同违约不赔违约金会怎样
违约方不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可以向人民,由此可以判定违约金计算时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人民一旦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生效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否承担、如何承担由此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包括赔付违约金。此时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而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不再是违约的行为,而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其应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而是法定的迟延履行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是赔付违约金,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至于一些判决书中给当事人指定的履行期,期间一般很短,属于提示、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宽限期,这段时间利益应归于义务人,不应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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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责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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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与违约金条款同时适用
[律师回复]
1、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
1.1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
1.2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1.3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
2、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2.1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
2.2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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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后违约条款适用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解除合同后违约条款适用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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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履行费用过高,排除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可否适用
[律师回复]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上设定的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损失等
②。继续履行最能实现合同守约方的订约目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
一、继续履行的概念和特点
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根据履行标的不同,可分为对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和对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两种情况,具有如下特点:
(一)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即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责任。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违约方非依法律规定,违约方无权选择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否则将置守约方于不利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
(二)继续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具体体现。对金钱债务,如果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价款或报酬。而对于非金钱债务,非违约方原则上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但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
③。
(三)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它是与继续履行对方的补救方式。
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继续履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有违约行为
只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包括明示与默视违约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因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可采取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因此,可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拒绝履行和部分履行。
(二)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违约后寻求违约金或其他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立约目的,如果不赋予非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则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也是对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的违反。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如果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可视为放弃提出继续履行请求,不能再提出此种请求,而采取其他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
(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金钱给付的债务,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拒绝,合同法金钱给付债务的继续履行未作任何限制。对非金钱给付债务,合同法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有以下情形,则违约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的要求。
1、继续履行在法律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则债权人只能按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不能依据合同法要求继续履行,否则是破产法的违反。
2、不宜强制履行的合同。主要为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因与人身相关联,继续履行则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如强制某个演员登台表演,强制某人教师为他人讲课等,都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3、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订立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成立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一方违约已是对相互信任关系的违反,如继续履行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相违背,即使强制履行也难实现合同目的。如合伙合同、委托合同等。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主要指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情况下,该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或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如违约方将已经出售但尚未过户的房屋卖与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已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根据物权理论,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再如甲同意将10吨水泥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10吨水泥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这10吨水泥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了这10吨水泥的所有权,而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④。
5、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对违约的补救也应体现经济上的合理性,如果继续履行费用过高,而债权人通过取得损害赔偿金后可在市场获得与合同标的同种类的商品(不包括特定物的商品),则不宜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综上,我们认为,为充分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原则是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以其他方式代替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附注:
⑴《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②《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③《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④法律出版社《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第67页。
我们家有一个亲戚去购买一批设备器材的时候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对方构成了合同违约,合同违约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首先,合同的无效是一种法律状态,合同是否无效须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或仲裁机关裁决)。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无效请求为必要。所以权利人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在民诉法中属于确认之诉。就权利性质而言,确认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一般债权诉讼的请求权,而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也有人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形成权的作用有三种: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承认权;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有能使法律关系终止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形成权与请求权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形成权依据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产生其它法律上效果。由于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的判决确认不具有给付内容,也就不具有可执行性。而依债权、财产权提起诉讼的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法院判决一方败诉,败诉方须依判决自动履行义务或经法院强制执行而履行义务。因此,从程序上来说,形成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民事行为
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2、当然无效。如果民事行为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人民法院诉讼或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的确认只是对该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3、确定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4、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会发生效力。
  
最后,民法学者大多也认为无效合同不受诉讼时效。例如江平、王利明、崔建远等。其中,学者崔建远曾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对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他认为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返还财产的时效的起算点就是判决、裁决生效之日,返还财产的义务就成立,从次日起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据作者讲,其观点也被最高法院的判决采纳。事实上最高法院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也的确是采取否定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所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一期关于深圳安益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法官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并没有时间限制,合同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时,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问题。故即使事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这里不存在时效问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也写道 关于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实质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进行干预。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确认合同的无效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也有法官表示反对的,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官认为,一般而言,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而不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如认定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则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其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社会流转的客观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稳定,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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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除的违约金适用吗
一般来说,这个买卖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是还适用的。因为这个买卖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如果主张继续使用违约金条款的话,人民法院也会给予支持的,这个金额多数是按照合同金额乘以约定的违约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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