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监视居住有几个阶段?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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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判监视居住后第一个阶段就是呈批监视居住报告书,第二阶段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三四阶段是确定和宣布监视居住执行地点,第五阶段就是交付执行监视居住环节,第六阶段是对登记了被监视居住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等信息的文件进行备案,第七八阶段为监督考察和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过程。
被判监视居住有几个阶段?

被判监视居住有几个阶段?

(一)呈批。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批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的,办案部门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三)监视居住执行地点。

监视居住应当在以下地点执行:

1、固定住处。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2、指定居所。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

3、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四)宣布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监视居住,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五)交付执行。

侦查人员应当将被监视居住人带至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签收,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六)备案。

办案部门应当在监视居住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监视居住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监视居住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七)监督考察。

1、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监视居住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机关;

(3)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2、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有关信息。

3、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4、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5、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

1、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2、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法院判为监视居住之后会分七个阶段进行处理,从呈批到监视居住执行,再到考察阶段和继续案件侦查工作,期间身份证等都会被收走,并要求嫌疑人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是可以逮捕的,另外若案件调查后发现嫌疑人没有刑事犯罪,那么是可以解除监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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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区别如下: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而指定的居所监视是由公安提供的。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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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打架斗殴被抓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法院审判阶段执行监视居住的问题
[律师回复] 首先,监视居住一般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才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居所当然是检察院指定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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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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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察院当然要指明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没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这方面的权力。而且不可能存在没有场地这种问题。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的应该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以上就是关于法院审判阶段执行监视居住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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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区别:管制必然涉及监视居住的范畴,但监视居住不属于主刑,只是具体的侦查监察手段。 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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