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
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但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应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在执行高某财产时,不能冻结其全部存款,即使高某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至少50%是归高某所有的。
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你们双方财产的具体信息来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以下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财产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得到的,而且遗嘱或者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双方中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
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现在的理论上一般认为担保之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出现特殊情况,但是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并且经过法院判决的,其家庭财产中理论上有一般是属于其中一方的,这时可以要求其家庭以一半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这个是理论分析,实际操作障碍在于此时需要帮助别人分家。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人的情况是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在我国的相关规定当中,只有个人的合法财产是不能作为担保并申请强制收回的。对于共同财产来说,其在担保的过程当中就属于公共的执行部分,所以检察机关对其担保部分也就拥有了强制执行的权利。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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