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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共同共有关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亦不得划分内部份额,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关系后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2、有下列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无论何种情形,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以不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使用、维持财产现状为原则,以重新登记等方式明确财产权属,对不同的财产要采取不同的分割方式。对于必须分割的财产要注重分割方式,应尽量减少对婚姻生活的冲击和影响。
1、对于存款、债权等可以冻结、提存,必要时可直接分割;
2、对车辆、房产等财产不宜进行拍卖、转让,可通过变更登记等方式重新明确财产权属;
3、对家具、家电等生活必需品,不宜也不宜转移、变卖,可采取勘验登记和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的方式明确财产权属及保管人。
在婚姻存在期间是不可以进行财产分割的,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可以进行财产分配。如果在离婚的时候,发现一方有转移或者是私藏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可以进行少分配或者是不分配,即便是已经离婚,也可以申请隐藏财产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