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属于无人继承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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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公民死亡时,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2、公民死亡时,虽有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是他们全部放弃继承或是拒绝接受遗赠。3 公民死亡时,虽有法定继承人或是遗嘱继承人,但全部丧失了继承权。同时又没有受遗赠人或是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哪些情况下属于无人继承财产

一、哪些是无人继承财产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指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承受的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形成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况之下:

1、 公民死亡时,既没有法定继承人 ,也没有受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当然也就不可能有遗嘱继承;同时死者也未用遗嘱指定受遗赠人(包括生前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已经解除)。

2、 公民死亡时,虽有法定继承人 ,或者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是他们全部放弃继承或是拒绝接受遗赠。即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表示放弃或是没表示接受遗赠。

3、 公民死亡时,虽有法定继承人或是遗嘱继承人 ,但全部丧失了继承权;同时又没有受遗赠人或是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4、 公民死亡时,无法定继承人 ,一部分遗产也没有受遗赠人。即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公民,生前虽在遗嘱中指定了受遗赠人,但并未处分其全部遗产,在其死后,未处分的部分便成为无人继承遗产。

二、无人继承财产该怎么处理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作了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的遗产,无论归国家所有或为集体组织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对债务的清偿也同样适用限定继承的原则,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清偿债务以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不负偿还责任。 在依法收归国有或收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无人继承之遗产时,如有人对死者给予过较多的照顾,也应适当分给其一部分遗产。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无国籍人死亡后, 所遗财产,经过公告,到达一定期限无人继承时,亦应收归国家所有。

三、哪些财产不能当作遗产来继承?

无人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未立,而在继承开始时无人,或虽有继承人(包括受人),但全部放弃继承、遗赠、或丧失继承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被认定为无人继承的财产。具体包括:

①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死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②人身权不可继承;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被继承人家属的物质帮助);

④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园、鱼塘等;

⑤被继承人生前租赁的财产或已作赠与的财产。

公民的遗产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得到继承,有些时候可能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而有的情况下则是因为没有继承人,同时也不存在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这个时候遗产就称了无人继承的财产,对于这样的财产,法律中规定一般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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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登记过户
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深圳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二、股权继承
1、根据《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则继承人对股东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
2、继承公证 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
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票继承
1、继承公证 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如果继承者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先开立账户,如果不想另行开户,可通过卖出所继承的股票兑现为资金,然后以取出现金的方式
4 实现继承的权利和权益。
四、存款继承
1、继承公证 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转继承,转继承得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其他内容补充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款适用条件如下: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三,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四,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不仅在遗嘱继承中会发生转继承,并且在遗赠中也会发生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未实际接受遗赠财产时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受遗赠人应受领的遗赠财产。而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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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属于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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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财产继承的情况,婚后怎样继承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依法确定,法律依据为《婚姻法》
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继承问题,依据《继承法》
第五、第十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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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个是要视情况而论的。
1、如果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3、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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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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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承权证明表。有单位的,由死者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及所掌握的情况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如果有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一定要同时带上。-
  
二、死者配偶的材料-
  
(一)死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需要的材料与前一项相同。-
  
(二)死者配偶健在的,需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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