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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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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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违反了该条例的行为人,我国法律进行了这样的理性定式:如果经营者的过失的确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那他要负责任是再正常不过了,如果经营者的过失行为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太大的经济损失,那我国法律就不追究他的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提起安全保障义务,读者们又了解多少呢?相信大家都对这个法律名词比较陌生吧?没关系,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普及一下这个法律名词呗。

安全保障义务最通俗的意思就是说经营者要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当然,这只是狭义的说法。其实,它是以法律和道德结合起来,综合考量了它的必要性才设立的。也就是设立这个非常的有必要,你想一下,人家进你店里买东西,如果受到了伤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你的生意也不会长久吧。当然,在市场中,我们也会本着诚信和公平的原则,经营者真的很有必要遵循这个法律,不仅是对可见的消费者要保护,对潜在的消费者也不能忽视,甚至是只要这个人踏进了你的店门,你就要承担一定的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保护义务。

经营者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应尽自己最大的能力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为这些领悟都在你们的经营范围之内,其实,从事任何行业都要首先确保自己的硬件设施达到安全级别,对一些存在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及时解决,营造好一个良好的营业环境,决不能不作为,以一种不正当的义利观去欺骗自我,蒙骗客户,但最终也是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说到不履行这个义务要进行的处罚,也是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撑的呢。首先是以下这些特征:

(1)涉案人是对被保护者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

(2)当事人对于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消费者等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3)被安全保障义务人保护的人有伤残财产损失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就是构成的一些条件:

(1)必须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2)受本法律条文保护的消费者受到了损害;

(3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当事人存在过失。

违反该义务的具体责任可以分为设备违反、服务管理违反和对儿童违反等类型。违反该义务的要负的赔偿责任分为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这三种。

对于违反了该条例的行为人,我国法律进行了这样的理性定式:如果经营者的过失的确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那他要负责任是再正常不过了,如果经营者的过失行为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太大的经济损失,那我国法律就不追究他的责任。其实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判定原则还是比较合理的,你可以试想一下,如果过分地去追究人家经营者的行为,这无疑是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更多的是精神上的负担,那又如何来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呢。对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保护义务措施很必要,但我们的法律也应该去关注经营者当事人的相关利益,使法律更加彰显出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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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律师回复] 【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br/>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的意见是一致的,均持否定态度。学者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必须在此类案件中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么高,而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有赖于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权力,规定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br/>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这是一致的意见。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这就涉及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多数人的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我对此提出不同的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一书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一书中,我都坚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认为,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的事实基础,就是受害人已经证明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基础上,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理由是:<br/>第<br/>一,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具有客观事实的依据。推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有过错的依据,是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行为。既然行为人已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在主观上应当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是合理的。<br/>第<br/>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区别在于,<br/>首先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br/>其次是举证责任不同,如上所说。再次,是侵权责任形态不同,前者是替代责任,后者是为自己负责的直接责任。这些区别,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与1384条中就已经明确,无须再加以阐明。<br/>第<br/>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够证明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已属不易,再令其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实在是强人所难,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既不使行为人遭受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的刁难,又能够使受害人得到较好的保护,是一个很好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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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br/>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的意见是一致的,均持否定态度。学者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必须在此类案件中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么高,而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有赖于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权力,规定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br/>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这是一致的意见。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这就涉及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多数人的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我对此提出不同的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一书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一书中,我都坚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认为,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的事实基础,就是受害人已经证明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基础上,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理由是:<br/>第<br/>一,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具有客观事实的依据。推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有过错的依据,是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行为。既然行为人已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在主观上应当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是合理的。<br/>第<br/>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区别在于,<br/>首先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br/>其次是举证责任不同,如上所说。再次,是侵权责任形态不同,前者是替代责任,后者是为自己负责的直接责任。这些区别,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与1384条中就已经明确,无须再加以阐明。<br/>第<br/>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够证明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已属不易,再令其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实在是强人所难,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既不使行为人遭受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的刁难,又能够使受害人得到较好的保护,是一个很好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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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案件类型:民事相关gt;gt;人身损害赔偿 文书字号:(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8489号<br/>审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br/>审理时间:2015-01-03 审理人员:,,,<br/>审判长:,,, <br/>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br/>民 事 判 决 书<br/>(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8489号<br/>原告华某。<br/>被告某餐饮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br/>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br/>委托代理人。<br/>委托代理人,<br/>原告华某诉被告某餐饮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2014年11月6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辰荣,被告某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br/>原告华某诉称,被告在本市徐汇区永嘉路某号处经营一酒吧(店名LOLA)。2014年1月15日晚,原告与朋友同至LOLA酒吧消费。2014年1月16日凌晨2时左右,原告离开酒吧,当原告行至门口欲出门时,因门口台阶上下间隔较大加之门口灯光昏暗,致使原告从台阶上走下时摔倒。原告摔倒后,经朋友拨打120急救电话,原告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住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事发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进行交涉,但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未做好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致使原告受伤,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br/>7,905.26元、误工费2<br/>1,000元、护理费<br/>3,000元、营养费<br/>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8<br/>7,702元、律师代理费<br/>5,000元,以上共计13<br/>7,827.26元70%的份额计9<br/>6,479元;另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br/>5,000元、鉴定费<br/>2,300元。<br/>被告某餐饮公司辩称,即使原告在被告营业场所摔倒,并不能证明系被告过错导致。双方也从未协商过赔偿事宜。故原告摔倒受伤,其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并无过错存在,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br/>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本市徐汇区永嘉路某号处经营一酒吧(店名LOLA)。2014年1月15日晚,原告与朋友同至LOLA酒吧消费。原告少量饮酒后,于2014年1月16日凌晨2时左右,离开酒吧。当原告行至门口欲出门时,因门口台阶上下间隔较大加之门口灯光昏暗,致使原告从台阶上走下时摔倒。原告受伤后,其朋友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原告送至瑞金医院救治。当日,原告又转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由该院收治入院进行手术,至2014年1月21日出院。之后,原告继续在瑞金医院、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原告共计支付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医药费3<br/>2,048.56元(现金支付,已通过医保报销1<br/>4,467.30元,实际支付1<br/>7,581.26元)、瑞金医院门急诊医药费118元、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门急诊医药费11.50元、救护车费用206元。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进行交涉,但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审理中,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左胫骨中段骨折伴移位、胫骨远端骨折、后踝骨折,现左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天,营养60天,护理60天;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30天,营养15天,护理15天。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br/>2,300元。<br/>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一致外,另有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银行卡、账单、被告营业场所照片、救护车费用单据、院前急救病历、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出院小结、住院医药费收据复印件、门急诊医药费收据、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交通费单据、误工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疑,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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