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投资税收需要缴纳哪些税?
土地使用权投资税收需要缴纳的税有: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这几种税费。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买卖租赁的,对于一些出资的上也是可以的,不过都应该缴纳以上几项税费,具体的计算方式相关的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金额缴纳即可。
二、需要缴纳税费的具体内容
1、契税
1)财税〔2008〕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2)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废止)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4、印花税
财税[2006]16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投资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的,这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相关的计算规则计算之后缴纳即可。每个地区的收费标准有可能是不同的,建议可以先到当地的土地局或者是登陆土地局官网进行详细的制度查询先进行了解,办理时可以节约比较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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