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什么是羁押
所谓羁押,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由于拘留和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措施,故而不仅相关立法对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作了严格的限定,而且一直以来,羁押期限问题也广泛吸引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众多关注。相对于拘留和逮捕而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则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较弱的强制措施。虽然相关立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也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却不甚明了,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此的理解和做法不一。这样,既不利于保护人权、惩罚犯罪,也有违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首先,从《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仅就这一法条而言,《刑事诉讼法》并未区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未被羁押两种情形,而是对所有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都作了一致的规定:公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至多一个半月内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其次,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具体规定来看。《规则》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可见,《规则》也未区分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并进而对审查起诉期限作不同规定。只要是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管是公安机关移送还是检察机关移送,也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都应该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我国的法律法规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如果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不仅会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的治安和秩序,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也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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