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是否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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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刑事诉讼法支持了司法机关变更罪名的这种行为,甚至都没有对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的程序进行约束。这也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因为对罪名的更改,很有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法庭审判的方向和量刑时候的参考依据的。

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是否合法

一、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是否合法?

合法,检察院可以变更罪名。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

审判阶段的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利更改批捕罪名,因此,不得不说我国司法部门的办案权利缺乏强有力的立法约束,这很难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当中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只能说,当下基本上是有了律师的存在才避免一些司法机关侵权案件的发生,如果更改了罪名,律师对此有疑问的可当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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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规定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规定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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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了不批捕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其他相关知识: 批准逮捕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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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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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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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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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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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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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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