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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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实际上,肯定是可以购买的。但是前提是拥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才能进行购买。如果拆迁安置房是在集体的土地的基础之上建造的,那么要想上市交易必须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才可以。
政府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一、政府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安置房买卖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一)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二)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三)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实际上,肯定是可以购买的。但是前提是拥有房产证集体土地证才能进行购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迁安置房是在集体的土地的基础之上建造的,那么要想上市交易必须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才可以。而且不同的地方有着不一样的规定,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的期限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就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然后进行上市交易。具体的情况要看当地的政策是怎么安排的。

二、安置房买卖有哪些风险

(一)政策影响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价格变化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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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相关的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是因重大的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规定被安置人将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的产权是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是不能上市交易。
3、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的因素而动拆迁的,动拆迁的公司通过其他的途径安置或者视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的商品房。该类的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是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是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政府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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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房款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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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交易费: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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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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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火灾户政府怎么安置的?
[律师回复]  
一、火灾受灾居民住房安置工作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主负责,各级民政、房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受灾户家庭成员(指户主或与户主同住的直系成人亲属,下同)所在单位应给予密切配合。  火灾发生后,为了使受灾居民尽早进入正常生活和工作,火灾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必须及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对受灾户进行临时安置的措施。能投亲靠友的,尽量动员他们投亲靠友;无法投亲靠友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召集受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协商安置。  火灾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处理火灾居民安置时难度较大而难以实施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二、对受灾房屋根据其受损程度分别予以修复或原地重建:  
(一)对火灾中未烧毁、能就地修复且修复工程量较小、修复后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房屋,应及时予以修复。修复经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一半,另一半由受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平均分担,修复后的房屋权属不变。  
(二)对火灾中房屋已烧毁或虽未烧毁但难以修复,重建时不会影响毗邻房屋的结构安全,且火灾发生地近期内不列入拆迁改造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予原地重建,重建的建筑物性质应与火灾前相同。其重建经费和房屋权属按以下原则确定:  
1.火灾房屋属国家直管房屋或单位自管房屋的,其重建经费由房屋产权单位出资一半,另一半由受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平均分担,重建后的房屋权属不变。  
2.火灾房屋属私房的,其重建经费由产权人负担一半,另一半由受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平均分担,重建后的房屋权属不变。  火灾房屋的修复或重建经费由火灾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上述规定负责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筹集。经费落实后,由属地房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修复或重建。  
三、对房屋已烧毁且无条件原地重建或不宜原地重建的受灾户,应易地安置。火灾易地安置房由火灾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经市城乡建委和市房地局审核同意后,在市三区四类地段及以远的住宅小区购买商品住宅。火灾易地安置房的可安置使用面积应等同于火灾前房屋的使用面积,且不得低于28平方米或人均9平方米,受灾户可以根据经济状况自行出资扩大安置面积。安置房的购房款按以下途径筹集:  
(一)安置房的使用面积在可安置使用面积内的,其30%购房款由市城乡建委在住宅小区大配套费中列支。  
(二)安置房的使用面积在原火灾房屋使用面积以内的,按房改政策由受灾户出资购买(但不计算工龄折扣),受灾户出资款与安置房70%购房款差额的二分之一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另二分之一由受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平均分担。  
(三)安置房使用面积中超出原住房使用面积但又在可安置面积内的,超出部分的购房款由受灾户自行承担70%。  
(四)安置房的使用面积超出可安置使用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购房款由受灾户自行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筹资购买的安置房,产权归受灾户所有。  火灾发生地列入拆迁范围,进行非市政、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已由受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市财政部门支出的安置费用,应由拆迁人承担,并可列入拆迁成本。该费用由火灾发生地房管部门向拆迁人代收,并返回给受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市财政部门。  
四、对已列入拆迁封户地块的房屋发生火灾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市房地局对拆迁地块发布《宁波市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后,至拆迁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前发生火灾的受灾居民,均按火灾前原房屋使用面积,由拆迁人对其按拆迁规定予以直接安置,对灾损房屋不予作价补偿,直接安置房屋应当选在市三区四类地段及以远的住宅小区。  
(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至被拆迁人将房屋全部腾空交拆迁人验收前发生火灾的受灾居民,其住宅用房的安置仍按拆迁协议办理,但对灾损房屋不予作价补偿。  
(三)在拆迁协议签订后,被拆迁入已将房屋腾空交拆迁人验收接手后发生火灾的受灾居民,其房屋作价补偿和安置均按原协议办理。  
五、受灾户己办理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足以修缮或安置的,其差额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对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受灾户户主或其配偶有一方在他处另有房改房或承租公房的,由受灾户自行安置住房。  
六、按照本规定应出资的火灾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确无能力承担的,或火灾户家庭成员确无工作单位的,由火灾户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火灾户家庭成员单位按本规定出资的经费,可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七、对国家供养的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三无”对象,生活困难的军烈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火灾户,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安置。  
八、本规定中“人数”、“户”的认定及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适用拆迁管理有关规定。  
九、各县(市)及镇海、北仑两区城市房屋火灾受灾居民的住房安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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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可能每部到解决、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小区环境等。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安置房政策之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没有登记备案的,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1,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买卖的风险是什么其实,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甚至没有保障的,房屋属于不动产,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法规的规范之外,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现金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房价变动可能性发,果如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
4,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只能主张债权了,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去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
3,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因交易时间漫长。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
2,由于交易时间长,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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