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司机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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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也是看很多情况和不同的事件来分的,根据不同的医疗事故严重程度,造成的人身损害,对家属的影响以及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等等因素来决定赔偿的金额。
一般司机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首先要确认医疗事故导致人死亡,那死亡赔偿,被扶养的人的生活费,以及其他的一些费用都是在赔偿范围内的·。医疗事故本身就属于复杂的,你要有充足的资料,比如说医疗资料,还是医疗事故的鉴定书等等,这以便于你在索要赔偿的时候有足够的资料证明这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也是看很多情况和不同的事件来分的,根据不同的医疗事故严重程度,造成的人身损害,对家属的影响以及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等等因素来决定赔偿的金额。

第一个提到的医疗费。就是按照患者在这次治疗的过程中不幸遭受的事故,由此受到的损害,用那些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来计算,这时候需要患者提供凭据。但这些赔偿的费用并不包括患者本身就存在的病痛的医疗费用,一切赔偿,都是基于发生在医疗事故之后的,对患者的赔偿。当然这也包括了结案以后继续要支付的医疗费用,这些都按照基本的医疗费用来支付。

第二就是误工费。如果患者本身拥有固定的收入,但是因为该医疗事故而导致误工,也需要进行赔偿。一般是按照患者本人因为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来计算这笔费用,当然也会有高于的人群,所以对于该人群的误工费,如果高于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上一个年度整个工年平均的工资3倍以上,就按照3倍的该平均工资来计算。如果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人群,也是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之前的上一年度整个工年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赔偿计算。

第三是住院伙食费。这个住院伙食费一般会有国家的统一标准进行赔偿,这个与有关的规定来进行赔偿计算。

第四是陪护费。由于患者家属也并不是能时刻照料到患者,而此时就需要请看护来照料患者,而这个看护的陪护费也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偿范畴,由相关的规定来进行这个看护费计算。

当然除了这些以外还有很多是属于这个医疗事故的赔偿范畴内,只要患者有充足的资料显示证明,则可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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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司机医疗事故应怎么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一般司机医疗事故应怎么赔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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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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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执业人员资格方面。1)美容医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②具有从事相关临床科学工作经历;即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③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④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F列条件:
①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②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③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执业规则方面。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项目。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属于医疗机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执业人员资格方面。1)美容医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②具有从事相关临床科学工作经历;即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③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④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F列条件:
①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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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执业规则方面。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项目。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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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司机医疗事故应如何赔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一般司机医疗事故应如何赔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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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想咨询一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法人变更申请书一般怎么写啊?请各位律师尽快回复我,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变更法人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同意方可变更。一般程序是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申请表上由原来的法人签字盖章,若是股份制还需要所有股东同意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法人的身份证、简历、签名,如果是诊所还要新法人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建议新旧法人之间办一个公证书,明确债权债务等。可至当地的行政审批中心(便民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或向当地卫生局医政科咨询。
你指的私人医疗机构是医院还是诊所?两者对法人的要求不一样。
以下情况不得充任医疗饥构的法定代表人:
1、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己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在城市设立诊所的个人(即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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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医疗纠纷起诉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但该医疗机构已注销,该医生此时在新的医疗机构里接到患者的起诉状,请问这份起诉状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即主要负责人代表医疗机构参与诉讼。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可以由本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诉讼代理人的具体权限。诉讼代理人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
1、医疗机构应配合患者复制病历资料。
2、医患双方都有责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不能查清有关事实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患者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资料。
3、《指引》强调,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复制、封存在患者接受诊疗期间形成的所有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患方患者复制、封存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患者因医疗纠纷起诉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但该医疗机构已注销,该医生此时在新的医疗机构里接到患者的起诉状,该医生及其已注销的医疗机构作为起诉状的被告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呢?
[律师回复] 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即主要负责人代表医疗机构参与诉讼。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可以由本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诉讼代理人的具体权限。诉讼代理人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
1、医疗机构应配合患者复制病历资料。
2、医患双方都有责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不能查清有关事实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患者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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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医疗责任吗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责任分几种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一、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二、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  
1、“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  
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  
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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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  
1、“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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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  
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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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四级医疗事故一般能赔多少钱 需要根据医疗事故的实际的情况不同,也就会导致最后的赔偿数额不同,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结合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平均工资标准或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等来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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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其中涉及到的内容必须与相关部门颁发证件内容一致;

2)“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3)机构类型为:医院、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店、其它。

4)“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填写万元以上设备件数,乡镇卫生院填写2000元以上设备件数,其他医疗机构填写500元以上设备件数。

5)医疗机构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特殊诊疗活动如:母婴保健、放射治疗等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医疗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大型设备使用登记(许可)证及复印件;
4、医务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复印件;
5、上年度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书面材料一份及电子文档(包含上年度门诊人次和门诊总费用、住院人次和住院总费用、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每床日费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阳性率等医疗机构运营基本情况、人员编制、定编床位数和实际开设床位数、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配置情况、专科技术特色等情况);
6、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药品经营品种、收费项目及价格清单(医院提供电子文档);
8、内部管理各项主要规章制度;
9、房契或租房协议及复印件(公立医院除外);

6)无卫生技术类执业资质、职称的人员不列入统计范围。

7)根据本单位特色提供不少于十种的单病种种类、价格目录。并提供各单病种详细计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怎么填写相信大家都了解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机构可以是医院、乡卫生院,也可以是药店。医保的参保人员在这些定点机构购买药品,治疗疾病可以获得医保的报销,如果不是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能获得保险的赔偿。而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也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该机构医务人员的行医资格、设备是否符合规定等等。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区别,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区分
[律师回复]
一、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区别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二、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区分一般医疗事故指的是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是还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的行为。该种医疗事故就不能被作为犯罪处理,对此的责任程度只是民事赔偿或医院内部的处分。同时,如果医疗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同时也有就诊人死亡或严重身体损害的结果,但是如果“严重不负责任”与死亡或损害结果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也不能作为医疗事故罪处理。例如虽然医生有用错药的行为,但是就诊人死亡的结果是因为其病情太重,医学治疗已经不能阻止其死亡的发生的,该种情况就不能以医疗事故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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