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眼睛流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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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司法鉴定眼睛流程有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等。司法鉴定受理,实质上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鉴定委托方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鉴定委托协议。因此,鉴定受理过程必须按签定合同的内容要求,双方就有关鉴定的事项认真进行审查、协商。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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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眼睛流程有哪些?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二、眼部司法鉴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眼部受伤到指定的司法鉴定部门接受伤情鉴定

司法鉴定受理,实质上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鉴定委托方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鉴定委托协议。因此,鉴定受理过程必须按签定合同的内容要求,双方就有关鉴定的事项认真进行审查、协商。决定受理前,双方要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1、受理方查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但委托方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含检材、样本、样品等)的名称、来源、提取固定方法、产生的时间、数量、质量、性状、保存状况等。鉴定委托方要对鉴定材料来源的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对每件(份)材料的来源情况予以说明并签名确认。受理方应逐一核实有关情况并对鉴定条件表明态度。

4、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受理方审查鉴定材料后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的流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当事人在对眼睛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关的相关要求来进行办理,避免出现违反司法鉴定的流程而导致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结合具体的实际,在司法鉴定单位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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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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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部受伤到指定的司法鉴定部门接受伤情鉴定。
司法鉴定受理,实质上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鉴定委托方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鉴定委托协议。因此,鉴定受理过程必须按签定合同的内容要求,双方就有关鉴定的事项认真进行审查、协商。决定受理前,双方要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1、受理方查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但委托方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含检材、样本、样品等)的名称、来源、提取固定方法、产生的时间、数量、质量、性状、保存状况等。鉴定委托方要对鉴定材料来源的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对每件(份)材料的来源情况予以说明并签名确认。受理方应逐一核实有关情况并对鉴定条件表明态度。
4、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受理方审查鉴定材料后各级人民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我朋友在工作中一只眼睛失明,医生说如果好了也只会有光感,另一只眼正常,请问眼睛工伤鉴定过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某些工作当中,我们难免会遭受一些身体上的损害,大家都明白眼睛对于我们的重要性,所以如果很不幸的在工作过程中眼睛遭受了损伤,一定要去申请,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下面就为您讲解一下眼睛工伤鉴定过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视野检查的要求
枧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
1.5asb。
6.
3.
2.2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100%
6.
3.3伪盲鉴定方法
6.
3.
3.1单眼全盲检查法
)视野检查法
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
)加镜检查法
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
6.00D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6.
3.
3.2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1
2.00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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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的司法鉴定标准有哪些?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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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眼被打到眼睛能鉴定几级伤残
[律师回复] 你好,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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