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工伤鉴定后多久辞工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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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伤残工伤鉴定后,如果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可以立即辞职,并向用人单位要求进行相关赔偿。辞职的时候仍然可以要求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方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职的时候就可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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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残工伤鉴定后多久辞工合适?

伤残工伤鉴定后,如果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可以立即辞职,并向用人单位要求进行相关赔偿。辞职的时候仍然可以要求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方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职的时候就可以领取,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离职的时候才能得到。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劳动者如果遇到工伤事故,应当在治疗结束后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进行合理的赔偿。另外,如果劳动者在经过工伤事故后,认为不适宜继续在原单位从事劳务工作的,可以向原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在进行人事安排后可以允许劳动者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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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多久做合适
工伤鉴定最佳时机,应该是伤势相对稳定后,也就是医疗救治初见成效、停工休养期满。这能保证鉴定准确,防止因伤情未稳影响结果,也避免因过晚鉴定导致赔偿延误。具体时机要根据受伤部位和恢复情况综合评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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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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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合适
工伤伤残鉴定时间目前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期限规定,一般是在医疗期结束后一年内去进行伤残鉴定。申请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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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伤残鉴定后,多久才能做伤残鉴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在伤残鉴定结果下达之后就可以进行索赔了。根据事故性质不同向责任方索赔,或者向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赔偿费用。工伤赔偿包含公司支付部分和社保支付部分,员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之后,应该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工伤待遇。社保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审核需要递交有: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劳动能力鉴定书一份或医疗终结鉴定表一份;医疗发票、住院总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复印件;转入账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支付的工资按月支付,如有伤残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协商支付。如果员工和单位因为工伤赔偿问题出现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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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一般多久做合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出院多久去做工伤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工伤鉴定的条件是: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和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工伤鉴定。
2、工伤鉴定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只要你之前申请了工伤认定的,工伤鉴定一般都会受理,当然也不能拖太长时间,以至于都无法鉴定出伤情是否因为此次工伤导致的。
工伤与公伤的区别是: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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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合适?
工伤伤残鉴定一般在伤情相对较稳定的时候可以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工伤经过治疗后,在伤情较稳定后仍然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该进行工伤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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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伤残鉴定出院后多久能做伤残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先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要在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再申请。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需要在伤情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即可申请鉴定。
此外,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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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多久做一次合适
工伤致残鉴定要等伤势稳定后做,员工一般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去申请。具体啥时候做鉴定,得看受伤的地方和病情,像骨折差不多得3到6个月才能恢复,神经创伤可能时间更长。记得要及时跟单位联系,按照法定程序去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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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伤残鉴定的鉴定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不同的伤情需要最低的医疗期,医疗期没有过的话是不能做劳动能力鉴定的。也可以看下当时签订的保险合同上,一般上面有时间期限的。 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保险法》第2 2、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赔偿有两种理赔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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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再工伤伤残鉴定行吗?
辞职后可以再工伤伤残鉴定。出现工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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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儿童伤残等级鉴定适用哪种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儿童伤残等级鉴定适用哪种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
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
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
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
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
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
4.1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
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
4.3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2分则
2.1一级残疾
2.
1.1级重度智力障碍。
2.
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
1.4三肢瘫(肌力1级)。
2.
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
1.6植物性生存状态。
2.
1.7迁延性昏迷状态。
2.
1.8呼吸困难Ⅳ级。
2.
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
1.10心脏移植术后。
2.
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
1.12小肠切除90%以上。
2.
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
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
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二级残疾
2.
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
2.2三肢瘫(肌力2级)。
2.
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
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
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
2.6双眼球缺失。
2.
2.7双眼盲目5级。
2.
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
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
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
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
2.12肺功能重度损伤。
2.
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
2.14重度肝功能损害。
2.
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ri综合征。
2.
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
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
2.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
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残疾
2.
3.1重度智力障碍。
2.
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
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
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
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
3.7面部重度毁容。
2.
3.8双眼盲目4级。
2.
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
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
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
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
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
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
3.15心功能Ⅲ级。
2.
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
3.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
3.18肝切除3、4以上。
2.
3.19胰腺全切除。
2.
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
3.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
3.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
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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