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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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规定是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
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规定是什么?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因使用者的经营行为,土地使用权经常会背负如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这种土地使用权不仅在权利的行使和处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权人等其他权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如用于出资,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出资的土地不应背负权利的负担,而且,在出资之后,出资人亦应继续承担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

一般土地使用权赠与一般分为三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赠与、宅基地使用权赠与。

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大多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者依法利用该土地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方式有分为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赠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按照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方式赠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赠与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赠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者依法利用该土地并且取得相应的收益权利,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赠与;

宅基地使用权赠与

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是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村或镇的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赠与必须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方式取得;

在企业工作的话,需要进行投资,可以使用土地的使用权来进行投资,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土地的所有权必须是属于国家,或者是农村集体组织的,而且使用这种类型的出资方式,必须要加以慎重,否则很容易出现一些法律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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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因使用者的经营行为,土地使用权经常会背负如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这种土地使用权不仅在权利的行使和处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权人等其他权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如用于出资,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出资的土地不应背负权利的负担,而且,在出资之后,出资人亦应继续承担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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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因使用者的经营行为,土地使用权经常会背负如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这种土地使用权不仅在权利的行使和处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权人等其他权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如用于出资,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出资的土地不应背负权利的负担,而且,在出资之后,出资人亦应继续承担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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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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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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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使用权怎么入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取得,这就引出了该土地出让金如何核算的问题。一般来说,土地出让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应付款”科目。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二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结清,所以列入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但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土地面积有时可能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出入。而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土地出让金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应当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线法)予以摊销。摊销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的年限确定。届时,土地面积按照实际进行调整。三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对此,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既然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可作挂账处理;其二,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理,应当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这样处理,比较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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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怎样入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取得,这就引出了该土地出让金如何核算的问题。一般来说,土地出让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应付款”科目。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二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结清,所以列入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但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土地面积有时可能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出入。而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土地出让金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应当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线法)予以摊销。摊销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的年限确定。届时,土地面积按照实际进行调整。三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对此,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既然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可作挂账处理;其二,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理,应当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这样处理,比较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可以举办企业吗?
[律师回复] 下列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1)兴办乡镇企业。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包括乡村级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此类项目可以使用本集体,也可以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包括回乡定居且户口已迁入或者有一方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住宅。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建设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使用现有国有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这种情况,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种情况,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后,以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2、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3、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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