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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在劳动者实际上为企业或者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上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不可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单位不给员工劳动合同在本质上是有着区别的,前者是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后者只是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产生的附加行为,但是后者依然是违法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是需要各持一份,但是并不等于未签订劳动合同。
2、其次两者适用的法律条文并不一样,前者是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十条以及其中的第八十二条,但是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却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所明确的相关规定。并且两者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未交与劳动者,则劳动者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相关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改正,并且如果因为未交付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两者在本质上有着区别,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未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和未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等同,相关法律也是不认可的,如果用人单位未交与合同并不能按照未签订合同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向相关部门进行反应,相关部门自然会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改正但并不会对其作出惩罚,劳动者只能按照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违法向劳动单位索取合同或者作出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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