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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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尿崩,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等。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是什么?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是什么?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单机医疗事故的情形,以及定义。虽然现代医疗技术发展的已相对完善,但还是有一些存在较大风险的手术、治疗手段例如、脸部整形手术,一旦医生疏忽大意很容易就造成了医疗事故,因此大家在进行手术时一定选择正规、国家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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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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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是什么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包括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三级医疗事故指的是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重要组织器官的损全国各地,导致功能严重障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这种组织器官的损伤和功能的严重障碍,对患者的生命暂时无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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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一级医疗事故的意思
一级医疗事故是什么意思?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二、一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并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三、一级甲等事故的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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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四条,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此外,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中
(三)条款中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定位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即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所以,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是负次要责任,一般赔偿仅仅是医疗费用的十分之三。因为,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而不是医方,所以主要由患方自己负担。
附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什么是指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指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
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副睾缺损;
1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
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全膀胱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
三级医疗事故标准和赔偿指数包含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于三级医疗事故标准和赔偿指数包含什么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赔偿的金额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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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
在一级医疗事故中还细分了一下,分别是甲等和乙等。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指的是由于医疗事故直接让当事人死亡的。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由于医疗事故导致当事人的重要器官或者身体部分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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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一级医疗事故医疗费用如何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一级医疗事故医疗费用如何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医疗费用怎么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三、认定标准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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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
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
2.具有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
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
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
2.具有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
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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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行为中,因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中度人身损害,如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这种事故对患者身体健康和器官组织造成了中度伤害,但未构成一级事故的直接生命威胁或高度残疾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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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
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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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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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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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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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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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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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行为中,因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中度人身损害,如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这种事故对患者身体健康和器官组织造成了中度伤害,但未构成一级事故的直接生命威胁或高度残疾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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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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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是应该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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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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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上肢功能全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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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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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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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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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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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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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不管怎样的情况下发生了医疗事故,此时都需要对该事故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医护人员的责任,然后对患者进行赔偿。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这个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4、调查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寻找根据,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过程,这是整个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关键环节。
5、做出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详细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和理由。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则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医疗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
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
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
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
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
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
6、结肠大部分缺损;
1
7、永久性膀胱造瘘;
1
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
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
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
2、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
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
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
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
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
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
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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