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东撤资如何避税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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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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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撤资避税的方法有有效的利用知识产权避税,通过增加坏账准备计题等财务安排等有效降低公司净资产,可以通过业务交易,选择合适的交易并适用的税种等减少股权交易税金的产生。具体的避税方法应该根据股东选择的撤资方式来操作,这一点要具体和财务人员沟通的。
公司的股东撤资如何避税

一、公司的股东撤资如何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避税大都具有非违法性、低风险、高收益、策划性等特征。对于自然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税负,大体可以有下述方法;

1、有效利用知识产权避税。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将预先持有于自身名下的商标专利著作权对公司进行增资,由于评估价格可控,所以将极大地增加其自身权权益,进而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极大限度地避免交易税金的产生;

2、在股权转让前一段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坏账准备计题等财务安排等有效降低公司净资产;

3、如果自然人股东尚100%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业务交易,选择合适的交易并适用的税种等减少股权交易税金的产生。

当然,针对个案的不同,也存在其他种避税的可能性,具体针对个案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公司股东撤资的方式

在现有的公司法体系下,公司法股东撤资可采取两种方式:

一为股权转让;二为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前者如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并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并备案;后者需召开股东大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如果是用第二种方案操作的,那么要注意几个问题,一公司资产如何核定,是否要求评估,因为公司本身的报表真实性一般不高;二你们公司退出必然涉及到B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的情形,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三办理时间上的程序性问题,公司是否还有资金足够退给你,注意避免先退出后发生公司无钱支付的情况,这样就两头损失了。

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股东撤资需要合理避税的,多半都是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这种方法自己退出了对公司的投资,可以提供的避税方法不止以上这三种,但具体的情况其实也是比较复杂的,就比如说在财务安排的这一块,财务记账的时候,有很多专业的记账方法都是财会人员才能操作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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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如何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人股权怎么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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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
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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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
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
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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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2、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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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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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撤股规定 公司股份不能随便撤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可以将其股份收购或者让他转让给其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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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 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 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 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 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2、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2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股权转让怎么避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 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 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 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 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2、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2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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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
股东分红合理避税的方式有:改变持股模式、采取间接持股方式等,具体情况股东分红时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交纳税费,但采取上述方式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的减少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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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怎么样避免股东转让股份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有例外,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逻辑的无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变动的效力 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就认为未发生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确认股权的三大证据包括: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核心是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股权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3、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但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 4、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5、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 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即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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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大股东增资稀释小股东股权比例?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避免大股东增资稀释小股东股权比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
第一道防线:重大事项表决权  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就意味着只要持有1/3以上表决权,就能从根本上阻止公司增资行为,从而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发生的对小股东权益的任意践踏。当然,在公司成立时如约定重大事项表决须代表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表决权通过的话,则对持股比例低的小股东更加有利。  
2、
第二道防线:优先认购权(按比例优先认购和超比例优先认购)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当增资行为无法避免或小股东本身也同意增资时,依法按照原出资比例进行增资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按比例增资可以有效地避免小股东股权被稀释的情况发生,使增资后的公司股本结构与增资前保持一致。  
3、
第三道防线:评估以重新确定出资比例  当增资行为无法避免,而小股东又无力或无意继续出资时,最后一道防线即是在新的股本金进入之前必须对公司全部资产状况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因为,公司在增资时可能处于盈利状态,可能拥有大量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因而,净资产可已能远远高于公司原始资本。相反,如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没有任何经营积累,净资产可能早已低于其资本,甚至可能已经资不抵债。基于以上原因,合理的增资方式应是首先对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全面地评估,以确定股东权益的真实价值或者公司的净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和新股东的出资金额与股权比例。盈利状态下高于资本的股东权益应由原股东享有,而不应自然地归属增资后的所有新老股东,同时,亏损状态下新股东相同比例股权的出资也不应该当然地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额确定。否则,就必然会导致新股东对原有股东权益的不当占有,或者老股东不合理地获得新股东出资利益。因此,评估以重新确定股权比例是小股东在前面两道防线均告失守的情况下的最后的抵抗阵地。
股权转让后,怎么避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 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 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 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 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2、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2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股权转让后,怎样避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 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 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 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 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2、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2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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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如何退股撤资?
1、股权转让。2、公司回购股权。3、将公司解清算。4、公司减资。5、股权被强制执行。当股东拖欠第三人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程序对股东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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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会有权撤销股东决议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划分是比较明显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的是所有者的权利,董事会新式的是管理者的职权。公司法对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基于所有者与管理人之间的地位和关系,概括的说,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力是无限的,而董事会的权力是有限的,既可以被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给予更宽泛的职权,也可以被限缩为很小的职权范围。 当然,股东们还可以通过制定的公司章程来特别解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问题。 公司法安排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度,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局面,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事务,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尤为重要。上市公司的多数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尤其是股民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但是如果公司出现经营损失,实际上也是购买股票的股民的损失,为了保护这部分股东的利益并排除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所以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由董事会经营管理。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其实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界限是非常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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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份,怎样避免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有例外,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逻辑的无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变动的效力 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就认为未发生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确认股权的三大证据包括: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核心是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股权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3、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但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 4、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5、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 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即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股东撤股要如何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撤股规定
公司股份不能随便撤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可以将其股份收购或者让他转让给其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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