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0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2人
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逮捕适用过于广泛,羁押比率过高。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全凭办案人主观判断,造成适用上的混乱和泛滥。 取保候审与逮捕相脱节,诉讼保障手段不能很好地互相衔接。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而我国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自侦案件由检察机关自侦自捕,缺乏外部的监督程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侦部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一般是掌握一定线索后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再以嫌疑人供述的线索获取其他证据。这种侦查模式很难在短暂的拘留时间内获得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通过逮捕来完成证据的收集成为侦查部门的实际需要。虽然在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与负责审查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是分开的两个部门,但两者都属于同一个检察机关,相互之间必然存在配合关系,而且逮捕的最后的决定权由检察长作出,这就难免出现以捕代侦情况,使逮捕措施失去正当性。?

(二) 逮捕适用过于广泛,羁押比率过高。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全凭办案人主观判断,造成适用上的混乱和泛滥。由于对不捕后可能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过于担心,加上对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漠视,办案人员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往往一捕了之,不论有无实际羁押的必要,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在审判前受到不必要的剥夺。

(三) 取保候审与逮捕相脱节,诉讼保障手段不能很好地互相衔接。

(四) 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羁押没有法定的抗辩权,使其审前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大多数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不必有充分的理由就可以驳回申请,有的驳回的理由只是办案人主观的猜测,没有实际的根据。而对逮捕措施的滥用,嫌疑人没有任何救济的途径。嫌疑人对自己人身权利的保护完全是被动的。

国家的相关体系存在不少的程序漏洞,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着一定的侵害,因此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需要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调查以及证据的收集,尽量不要出现程序上的错误,但是更为重要的就是有关的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进而确定自己的权益。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1.6k字,预估阅读时间6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5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3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8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2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5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6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6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4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8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6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5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0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1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7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1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1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批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批捕存在的问题有: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羁押比例大、诉讼手段无法衔接、无法进行合法的抗辩等,对于批捕的相关情况,一般由检察机关来进行审查认定,如果不需要进行批捕的,可以不进行批捕而直接起诉。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逮捕适用过于广泛,羁押比率过高。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全凭办案人主观判断,造成适用上的混乱和泛滥 取保候审与逮捕相脱节,诉讼保障手段不能很好地互相衔接。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5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事案件先立案后批捕程序是否存在问题
刑事案件先立案后批捕流程是正确的,依据国家法律上的规定,只要自己涉及相关的犯罪,肯定是首先立案,其次才会是有关证据的调查取证等工作,所以在问题的处理上需要注意具体解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从而确保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侵犯,减少自己的损失。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能查到被批捕人的信息和信息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不予批捕的,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相关程序规定如下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295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刑事拘留转批捕问题大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刑事拘留转批捕问题大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5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事拘留转批捕问题大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刑事拘留转批捕问题大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被批捕后公安系统能不能查到被批捕人信息?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不予批捕的,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相关程序规定如下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295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检察机关不批捕办的取保候审和批捕后办的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办理的取保候审,是因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它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批捕后办理的取保候审是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强制措施 > 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