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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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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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担保法》里面有规定,担保合同要按照担保法来制定,双方也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和责任。其中不动产抵押合同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订立,书面合同在成立的时候就立即生效,除非生效的时间在合同内有另有说明的情况,双方不可以口头约定,这种没有法律效力。
不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

通常去银行借钱或者贷款,都需要提供一些物品作为担保,这样可以防止债务人拖欠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担保的方式有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今天我们主要讨论不动产抵押的相关内容,看看抵押合同是何时生效。

中国《担保法》里面有规定,担保合同要按照担保法来制定,双方也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和责任。其中不动产抵押合同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订立,书面合同在成立的时候就立即生效,除非生效的时间在合同内有另有说明的情况,双方不可以口头约定,这种没有法律效力

不动产抵押一定要办理登记吗?

抵押的登记情况关乎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抵押人对自己的抵押物没有进行登记办理,当抵押人出现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偿还能力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时,抵押权人这时不能直接得到抵押物作为偿还。因为在担保法里面有规定,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抵押权人是没有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所以我们在a订立抵押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抵押登记给办理了。

动产抵押登记要去哪里办理?

1、如果抵押物是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到土地管部门或者国土局进行办理登记;

2、如果抵押物是房子、工业场房等建筑物,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

3、如果抵押物是具有运输功能的车子、飞机、船等,需要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

4、企业自己生产的滞留产品,或者生产的机器、设备等,可以到企业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有哪些房产不可以进行抵押?

1、房产的归属权存在着争议,不明确归属方是谁;

2、房产具有悠久历史,属于国家保护的建筑物;

3、房产属于被国家扣押、查封的状态,是不允许抵押的;

4、房屋在国家规划征地拆迁的范围内。

注意事项:

1、在签订合同前,应该先调查借款人身份信息,包括信用卡的信誉调查、刑事责任调查等,若是有不良的信誉记录和违法行为,最好不要签订抵押合同,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失。

2、对于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要调查是否在合法抵押的范围内,私自抵押不合法的抵押物,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可能对抵押权人造成损失。

3、如果抵押的东西属于价值比较高的房屋和建筑物,最好是请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确认房屋是抵押人的合法财产后,才可以进行价格评估,抵押人能借到多少金额,最终是以评估出来的价值决定,要符合等价交换,但绝对不能比借出去的钱少。

4、抵押合同的签订条款,一定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进行订立,这样对双方来说都有法律保障。

以上就是不动产抵押的相关介绍了。不动产抵押的办理过程非常复杂,涉及的内容有很多,尤其是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一定要认真处理,不管是对抵押人还是抵押物,都要提前做好相应的调查。抵押物只有做好登记手续,才会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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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生效时点因抵押物不同而异。对于无需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汽车、船舶等需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因此,动产抵押权的生效时间取决于抵押物的性质及是否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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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抵押有效无效,抵押合同有效无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抵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
9、侵犯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0、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二、抵押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不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抵押物价值以赔偿时评估价为限。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所要承担的不再是担保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撒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请求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时,债权人从中所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可以以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该履行利益乃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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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何时生效,抵押权的生效时间怎么认定的
1、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 《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动产抵押权的生效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3、浮动抵押权的生效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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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公司经营不善破产,现在还欠别人50万,我把家里的房子抵押了,当时签订合同时合同中有明显错误,问一下抵押主合同无效能导致抵押权成立吗?抵押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一、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吗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保证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二、主合同中的债权可以出质吗
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是最普通的债权,各国立法都允许以债权出质。但是我国国情不同,由于存在大量的“三角债’问题,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往往实现不了,如果允许其作为财产权利出质,对担保债权的实现起不到作用,还可能产生多角债的问题。因此,担保法只规定了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债权权利凭证可以出质,而没有规定由其他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可以出质。所以,目前主合同债权尚不能出质。
三、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留置权
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经过约定或者债权人通知的两个月以上的期限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也可以直接将留置物拍卖,没有拍卖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变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是从属关系,所以在抵押合同无其他特定约定的情况下,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但是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不依存于抵押合同。
我把我的房子给抵押了,也签订了抵押合同,还没有办理抵押权,那么对于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抵押权,是否有效呢?
[律师回复]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最高法院在前述裁判文书中阐明的观点,我们认为,关于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应区分情形,分别判断。
  
一、抵押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以前,抵押未办理登记的,仅在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以前的担保行为,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即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笔者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条规定,抵押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并不直接产生债权和物权上的约束力,因为抵押合同要待抵押登记完成后才生效,如果抵押人事后恶意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人没有请求其办理登记行为的权利,仅能请求抵押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对抵押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从合同效力的理论看,合同是否有效,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签订之日就已确定,而不能通过合同是否履行反过来决定合同的效力,该条明显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
  为了克服《担保法》的缺陷,最高法院事实上通过2000年9月29日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重新阐释。该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属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办理登记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仍产生物权效力,债权人可基于抵押合同主张抵押权。但是,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向第三人转让抵押财产,或再次进行抵押,并办理登记的,则第三人基于登记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效力就会阻断债权人与抵押人的物权效力,债权人只能基于违约向抵押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二、担保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以后,抵押未办登记的,原则上不发生物权效力,债权人主张实现抵押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同,《物权法》在抵押权的成立上采用了“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即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仅凭抵押合同不能产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即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笔者注)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可见,《物权法》施行后,抵押未办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如未办理抵押登记系因抵押人过错,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上述规定也并不绝对。在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债务纠纷中,抵押行为及诉讼均发生在《物权法》之后。最高法院认为,“人和房产公司未办理《他项权利证书》,没有造成其不能以两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人和房产公司所抵押的两处房产在设立抵押担保后,未发生任何变化,其房产证在中电电子公司,而两处房产现又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因此,人和房产公司完全可以用两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据此,最高法院判决人和房产公司用案涉两处房产向中电电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第199页】
  从上述判决看,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但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过程中,仍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在抵押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未被第三人主张权利,且仍可用于承担抵押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在例外情况下认定抵押未办理登记也具有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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