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四类财产不再平分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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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四类财产不再平分的有:妻结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夫妻在婚前个人所取得的财产统称为婚前财产;结婚前夫妻双方为结婚准备的各种财产比如妻子为结婚准备了嫁妆等,就属于婚前财产;结婚前或结婚后接受的赠予,并且赠予人声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

离婚后四类财产不再平分的有哪些

离婚后四类财产不再平分的有哪些

1、夫妻结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夫妻在婚前个人所取得的财产统称为婚前财产,比如大家最关心的房子,如果是男方婚前购买的,并且户主也是男方的话,就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益进行分割房产,也就是不会作为公共财产

2、结婚前夫妻双方为结婚准备的各种财产比如妻子为结婚准备了嫁妆等,就属于婚前财产,男人为了结婚准备的家具,汽车,钻戒,项链等,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也是不会作为公共财产的。

3、结婚前或结婚后接受的赠予,并且赠予人声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比如:别人赠予妻子的首饰等,男方就无权享用,在离婚之时,也只能跟随受赠方。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受赠的财产。

4、彩礼问题是比较棘手,因为法律没有提出结婚要送彩礼,但是以下情况彩礼要归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离婚时法律就支持返还彩礼;如果对方拒绝返还彩礼,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

(2)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的收益。例如夫妻一方是某公司股东,那么他的分红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如果夫妻某一方拥有知识产权,那么转让或者授权使用这个知识产权获得的费用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财产。一般继承的房产只要是婚后取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都能如果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只有一方享有继承权的,这个财产就属于一方。另一方无权分割。

(5)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夫妻共同财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离婚时可以平分。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原则上是需要进行平均分配的。但是如果双方进行了协议,并且双方都同意协议,那么财产怎么分割法律上是不进行过问的。但是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那么需要进行起诉离婚,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建议个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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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四类财产不再平分是哪因类?
离婚后四类财产不再平分,分别是:结婚前个人所有财产、结婚前双方为结婚准备的各种财产、结婚前或结婚后接受的赠与,并且赠与人声明此物以赠与对方的相关财产、彩礼。离婚,是夫妻之间没有感情,婚姻走向尽头的选择,随着时代的变迁,现在年轻人都选择闪婚,但是过了热恋期,很多人都会选择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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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朋友他的哥哥想要起诉离婚,他想要咨询一下对于离婚后5类财产不再平均分割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婚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以前的婚姻法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分配是以平均来分。如今,新婚姻法实行后,如果不是特殊的约定,那么无论结婚时间有多长,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是不会在离婚时候被平分的。是谁的依旧不回改变。
二、属于私人的补偿赔款等财产
除过夫妻共同生活中所获得的补偿赔款外,只要是个人私人的补偿都不会被平分。如,军人退伍费,一些重大事故医疗补偿费和个人保险等等都是属于个人私人的财产,是谁的还是谁的。
三、个人生活物品
这里的个人生活物品指的是一些生活中的私人物品,比如双方生活所用的衣物、化妆品等等。这些也不会平均分配。而且双方即使离婚也不会因为这些而计较。否则真是品德的沦丧了。
四、继承所获得的财产
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内,其中一方继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财产,在没有遗嘱特别说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前提下,一律视为继承者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被平分。
五、赠与所得及其他法定情况
赠与的物品视为受赠方私人所有,比如,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了房屋,即使子女是已婚状态,此房屋作为赠品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被平分。另外,其他法定情况比如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夫妻离婚时都是无权分配的。还有就是由法院宣判无权分割的其他财产,被认定为个人私人所有的情况,基本都不会被平均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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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离婚财产男女平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再婚财产分配,在原理上跟离婚财产分配大体上是一样的。从再婚个人财产如何分配及再婚共同财产如何分配两个方面来说,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再婚财产分配涉及的继承问题。

一、再婚个人财产分割:
再婚个人财产,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可称为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在原则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二、再婚共同财产分割:
再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
对再婚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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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离婚时这四类财产不再平分
通常情况下,夫妻个人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通过遗嘱或赠与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为了准备结婚而花费的四类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后不需要进行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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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甘肃农村四类低保每人每月多少钱,四类低保条件是?
[律师回复]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提起申请。rn  申请条件rn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rn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rn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rn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rn  申请程序rn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rn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rn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rn  
3、收入证明:rn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rn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rn  
4、相关证明材料:rn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历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rn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rn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rn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rn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rn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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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5类财产不再平分都有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5类财产不再平分,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父母给一方的赠与,军人退伍费及补助,一方继承所得财产等。夫妻办理离婚,关键就是处理好财产分割。有些财产是要平分的,比如夫妻共同财产,而有些则不能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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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财产的分类有哪些,婚前财产分类有哪些,婚前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财产包括哪些财产,怎么如何界定 1、个人婚前财产中婚前取得的财产 不动产以及某些动产的取得日期是有据可查的,如:汽车、房产(房产证或备过案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折、公司股份,这些财产在资料上记载有明确日期,只要早于结婚的日期,就无需其它证据。 其它动产如珠宝、古玩、家电等,正规发票显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证据。若没 有发票则需要其它证据证明,比如合同、支付凭证(最好是银行转账凭据)、收据等,此时 婚前有一定价值,它的证明效力明显比合同、收据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并非不会变化,例如: ①婚前的存款婚后到期了,取出来重新存入, 就变成了婚后的存款; ②婚前的钱在婚后买了车; ③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卖了; ④股市上不断 买卖股票、存取现金…… 以上情况只要一方能证明婚后取得的财产是由婚前的财产转变而来, 仍然视为其婚前 个人财产。在以上示例中需要如下证据: ①旧存单复印件、取款及存款时银行所有凭据(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个银行同样 的金额)、新存单。 ②婚前存单、取款凭据(取款总金额大于或等于汽车价格)、汽车发票。 ③旧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复印件、税费缴纳凭证、存款凭据(建议当 日将全部房款存入银行)。 ④股市问题比较复杂,最简单的办法是只取不存,这样确保在婚前开的账户内本金始终都是个人财产;如果要存入婚前财产,务必参照 ①、 ③保存证据;如果存入了,万一发生 争议就很难扯清楚了。但是,即便本金全部是个人财产,炒亏了个人承担,赚了的部分却 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无据可依。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 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为个人婚前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 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为个人婚前财产;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为个人婚前财产,当然, 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为个 人婚前财产;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 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婚前财产。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夫妻在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那么一般是认定为属于婚前财产,也就是夫妻个人财产。而对于某些比较特殊的财产,即是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财产,那么也是认定为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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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5类财产不再平均分割的是什么?
离婚后5类财产不再平均分割的有:个人婚前财产、事故赔偿和补偿、赔偿及补偿、一方继承财产、单方父辈财产等,对于上述五种情况的财产,目前是不可以进行平均分割的,具体情况可以协商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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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合同可分为哪四类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可分为哪四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内容,可以划分3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根据签订劳动合同主体不同,可以划分3种形式的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非全日制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同审查四平
[律师回复] 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文书,直接关系到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合同审查是指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进行的法律把关,是企业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 合同审查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实施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审查即由相关业务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本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由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要注意为审查人员留出足够时间,以保证审查质量。实施审查即法律事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收到合同审查申请后,及时安排法务人员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即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要注意不受外界影响,体现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要明白无误,体现审查意见的明确性。审查意见必须同对方协商、确认,然后再进行修改。 合同审查的常用方法有调查、比较、征求意见三种。调查方法包括口头调查、书面调查、实地调查比较方法包括与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或与以前签订的同类合同进行比较征求意见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业各部门人员、其他法务人员或政府主管部门、权威机构等,通过征求意见可以弥补审查人员可能遗漏或疏忽的问题。 在合同审查前,要做好相应的准备。首先,应当事先了解合同的签订背景、目的等,从而判断合同在签订后能否顺利履行。其次,应当通过阅读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充分了解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合同效力的审查。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关系的指引,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若合同主体是自然人,应当审查其自身状况及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若合同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首先应审查其是否依法成立,其次应审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另外,要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所附条件或期限是否会产生歧义,防止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人利用所附条件或期限从事非法行为。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四是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 二是合同履行条款的审查。首先是履行方式审查,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存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种情形,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是否约定了提示履行义务等。其次是必备条款审查,对合同的必备条款要认真审查,如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三是合同违约条款的审查。违约条款如何约定,直接反映出该合同的质量如何,也直接反映了该合同能否顺利履行。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这样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但如何赔偿、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等这些最重要的问题都没有涉及,会对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造成很大的障碍。要解决这一问题,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乙方逾期交付,则每日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这样,一旦对方违约,甲方就可以直接向对方索赔违约金。 四是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查。在设定解决方式时应当选择诉讼或仲裁其中之一,在仲裁机构的选定上,应当明确仲裁机关的名称。要注意,由于有些仲裁机关的名称曾发生改变,必须事先明确该机构现行合法有效的名称。在选择法院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违反法律中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以及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确定。审查。在设定解决方式时应当选择诉讼或仲裁其中之一,在仲裁机构的选定上,应当明确仲裁机关的名称。要注意,由于有些仲裁机关的名称曾发生改变,必须事先明确该机构现行合法有效的名称。在选择法院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违反法律中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以及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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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垃圾分类哪四类
上海实施“四分法”垃圾分类,包括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干垃圾和湿垃圾。可回收物如报纸、饮料瓶等由再生资源企业回收;湿垃圾是家庭厨房废弃物;干垃圾如保鲜膜、大骨头等难以回收的固体废弃物;有害垃圾如废旧灯管、过期药品等需特殊安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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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财产保全的种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到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
保全财产的种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到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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