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判决书的有效上诉期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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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采矿判决书的有效上诉期10天,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可以向原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刑事判决书一般会直接送到公诉方和犯罪嫌疑人手中的,至于判决书的制作方式和内容,这是刑事法庭制作的法律文书,整体写法都是非常严肃的。
非法采矿判决书的有效上诉期是多久

一、非法采矿判决书的有效上诉期是多久?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原审法院做出判决、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

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二、上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 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提起上诉。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上诉期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诉。

(二)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三)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书中都会清楚的有法定上诉期,检察院有抗诉权,而犯罪嫌疑人则有上诉的权利。所以,刑事案件的判决书的正视生效时间都应该是法定上诉期结束以后。非法采矿的这种行为是犯罪的,因为民众自己没有采矿的权利,煤炭、矿山等这些都属于国有资源,要想开采,需要依法申请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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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六十九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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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2月23日,经被告人费子凤、梁某甲等人与唐山市丰润区旺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徐某协商同意后,费子凤与徐某签订了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石灰岩矿石的销售协议。后依据协议,费子凤、梁某甲一方在双利石矿内进行开采,开采出的矿石以每吨9元的价格卖给徐某,因产量低等原因,开采十天左右就停产。后经再次与徐某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徐某用挖掘机等设备自行开采,开采出的矿石以每车100元或者150元的价格仍卖给徐某,一直开采到2011年10月份左右,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期间共开采石灰岩96592.49吨,徐某分别卖给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后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869332.41元。
2、2013年1月份至3月份左右,被告人梁某甲在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东侧的“大盖山”区域内非法开采石灰岩16062.26吨,通过徐某卖到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后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60622.6元。
3、2013年1月份左右,经被告人费子凤与梁某乙、宋某甲等人协商后,口头约定将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转包给梁某乙、宋某甲等人,后依据约定,梁某乙、宋某甲等人开始开采,2013年4月8日左右停止。期间共开采石灰岩矿石89207.46吨,后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892074.6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费子凤、梁某甲、梁某乙、宋某甲、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费子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王书来辩称,被告人费子凤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认为鉴定的数量有点多。辩护人董春平辩称,被告人梁某甲未收到过国土资源部门送达的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也未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被告人梁某甲虽然有投资入股的行为,但没有从中获利和分红,综上,被告人梁某甲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梁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认为其只是为他人打工。被告人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高景方辩称,被告人宋某甲没有收到过停止开采通知书,费子凤也并没有告知宋某甲双利矿场没有采矿许可证的事实;被告人宋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原系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2006年12月31日双利石矿申请采矿许可延续、变更,未予批准。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费子凤与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双利石矿承包合同,承包双利石矿二十年。2010年10月10日,费子凤与被告人梁某甲等人签订合伙协议书,梁某甲出资30万入股费子凤名下。此后,费子凤、梁某甲等人在双利石矿没有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与被告人徐某、梁某乙、宋某甲以不同的合作方式对双利石矿进行非法开采,从中获利。2008年至2013年间,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曾13次下达停止开采通知书,但五被告人拒不执行,继续开采。
1、2011年2月23日,经费子凤、梁某甲等人与唐山市丰润区旺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徐某协商同意后,费子凤与徐某签订了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石灰岩矿石的销售协议。后依据协议,费子凤、梁某甲一方在双利石矿内进行开采,开采出的矿石以每吨9元的价格卖给徐某,因产量低等原因,开采一段时间后停产。后经再次与徐某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徐某用挖掘机等设备自行开采,开采出的矿石以每车100元或者150元的价格仍卖给徐某,一直开采到2011年10月份左右,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期间共开采石灰岩96592.49吨,徐某分别卖给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后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869332.41元。
2、2013年1至3月份左右,梁某甲在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东侧的“大盖山”区域内非法开采石灰岩16062.26吨,通过徐某卖到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后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60622.6元
3、2013年1月份左右,经费子凤与梁某乙、宋某甲等人协商后,口头约定将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转包给梁某乙、宋某甲等人,后依据约定,梁某乙、宋某甲等人开始开采,2013年4月8日左右停止开采。期间共开采石灰岩矿石89207.46吨,宋某甲卖给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后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892074.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侯某的证言,2010年费子凤与闫国刚二人合伙承包了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的双利石矿,费子凤安排我做了石矿的兼职会计,我负责现金。我记得开始来采石头的就是沙流河那边的有贩子徐某,当时经营模式是由矿山出矿山的资源,徐某他们自己带钩机、铲车等设备来,矿上开采矿石再由他们自己雇车往外运送石料。
2、证人凌某的证言,2012年3月份以前我担任旺达贸易公司的会计,2012年3月份至今,任旺达贸易公司的财务总监。徐某到外面采购水泥石卖到水泥厂,水泥厂收到石头后,给运石头的司机过磅单,司机将过磅单给徐某或才顺祥,他们两个不定期将磅单给我,我再根据磅单制作统计表。
3、证人吕某的证言,我从2012年3月开始到现在在旺达公司担任会计,从我到公司担任会计开始到现在,旺达贸易一直都是徐某负责。我记得今年
3、4月份,我们公司好像给梁某甲付款了。
4、证人潘某的证言,2013年1月我受一个姓商的老板雇佣到丰润区姜家营镇杨家铺村采石场开小松360型挖掘机。在采石场,我受一个叫梁某乙的老板直接领导。有个采石场西面开养鸡场的叫宋某甲的男的专门管放炮。年后,采石厂有个叫小成的老板上去过两次。
5、证人霍某的证言,2010年过年以后,费子凤承包了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双利采石场,我给费子凤入了10万元,到现在也没给我分钱。
6、证人张某甲、钟某、纪某、于某、藏某、张某乙、陆某、王某、赵某、刘某甲、何某、张某丙、张某丁、康某、刘某乙的证言,证明案件部分事实。
7、被告人梁某甲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梁某乙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甲辨认被告人梁某甲的笔录及照片、证人纪某辨认被告人梁某甲的笔录及照片、证人潘某辨认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宋某甲的笔录及照片。
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自2008年1月5日起到2013年5月23日,对双利采矿场因采矿证到期、无证开采所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3份。
9、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出具的关于丰润区双利石矿的情况说明,丰润区双利石矿位于我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采矿许可证期限: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该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直未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我局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如继续开采,该石矿属于非法开采。
10、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丰价鉴字(2013)第133号鉴证结论书。1
1、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冀国土资鉴字(2013)11号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1
2、丰润区双利石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1
3、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承包合同、合伙协议书三份、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与唐山市丰润区旺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唐山市丰润区旺达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款收据、记账凭证、入库结算单、付款审批单、转账交易单、库存商品明细账、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相关账目、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关于与被告人宋某甲的水泥石业务的相关账目及票据。1
4、唐山市原新区人民法院(1996)新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1996年12月20日被告人费子凤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
5、被告人费子凤的供述,在2010年5月13日,我和闫国刚合伙从姜家营乡杨家铺村大队承包的双利石矿。当时杨家铺村的村支书侯金林跟我们说双利石矿的工商照和开采证早就吊销了。在2011年,沙流河的徐某从我们采石场拉过石头。2012年,杨家铺的梁某乙和小宋各庄村李树贺还有一个姓宋的男子也在我们采石场拉过石头。1
6、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在2010年
7、8月份至2011年1月份沙流河镇的徐某在我们双利石矿开采矿石来着,徐某负责上设备开采,我们按照大车150元/车/60、70吨,小车100元/车/50吨的价格跟徐某收取矿石款。到了2013年1月份左右,我看在我们双利石矿东侧的山那有石头,我们有的人也管那叫大盖山,我就找到费子凤和曹贺云,对他们说徐某想买石头,费子凤和曹贺云说你看着办吧,我就租的两个挖掘机开始到大盖山那开采石头,当时我和徐某商量的是徐某负责找车辆拉开采的矿石,徐某将这些石头都卖给了丰润区沙流河的泓泰水泥厂,具体吨数我记不清了,开采到2013年3月份左右就结束了。1
7、被告人梁某乙的供述,2012年12月1
8、19日,侯金林和宋某甲对我说,他们要在山场弄石头,让我给他们盯着。将来让我负责开票和管理山场,每月给我3000元钱,我就答应了,到十二月二十几号后,山场就开始开采石头。1
8、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2013年初的时候,我朋友李树贺跟我商量,从杨家铺山场倒点水泥石挣点零花钱。最后商定每车80元的价格。后来,我找来了钩机开始在双利石厂开采水泥石向外卖。我们开采的水泥石都卖到了遵化圣龙水泥厂。2013年春节前至2013年4月份之间,双利采石场都是梁某乙负责山场的全面工作,但他没有股份。1
9、被告人徐某的供述,2011年2月份我和双利石矿签的协议。这期间我按照每吨9元的价格付给山场。拉水泥石的车辆的费用由我出,双利石矿负责山场开采水泥石及装车。到2011年6月份的一天,我找到梁某甲商量自己开采,我们商量的价钱是每车按150元付给山场水泥石钱,每车不低于70吨。之后水泥石的开采量还是上不来,我一直赔钱,就从双利石矿采石场退出了。我把这些水泥石卖到了三个水泥厂,分别是玉田弘也水泥厂、遵化圣龙水泥厂、丰润沙流河泓泰水泥厂。2012年底,梁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们矿山有点矿石想卖给我,我俩商定的是他负责找车给我送料,我让他往泓泰水泥厂送,梁某甲所雇的货车将矿石拉到泓泰水泥厂,货车司机拿着泓泰水泥厂的磅单到我公司换收料凭证,我按收料凭证给梁某甲结账。本院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委会与被告人费子凤签订唐山市丰润区双利石矿承包合同,将不能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双利石矿承包给了被告人费子凤。被告人费子凤、梁某甲、梁某乙、宋某甲、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梁某甲的辩护人董春平认为梁某甲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费子凤、梁某甲、梁某乙、宋某甲、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费子凤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宋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德银审判员 刘秋红审判员 杨亚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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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如何处罚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法采矿罪如何处罚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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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采矿罪的缓刑是判多久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至于非法采矿能不能判处缓刑,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犯罪分子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就能判处缓刑: 1、犯罪分子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是怀孕妇女、犯罪分子年满75周岁的; 2、犯罪的情节是比较轻的; 3、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的,例如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进行劳动改造等; 4、判处缓刑对犯罪分子居住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分子能不能判处缓刑,主要看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判处缓刑后缓刑人员要遵守缓刑的规定,进行社区矫正服务。 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343条犯非法采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缓刑的条件之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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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涉案金额37万判多久
[律师回复] 非法采矿价值达到37万元的,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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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自行组织非法采矿,是构成非法采矿罪还是盗窃罪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矿工自行组织非法采矿,是构成非法采矿罪还是盗窃罪,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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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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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非法采矿的方式,越界非法采矿罪的形式
[律师回复]
一、擅自非法采矿的方式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矿的,即为非法采矿。所谓“国家规划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所谓“”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以国民经济来说,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所谓”矿区范围“,是指矿井(露天采场)设计部门确定并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矿井四周边界的范围。
二、越界非法采矿罪的形式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矿构成犯罪的,除实施了上述非法采矿的行为外,还需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所谓“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指经有关矿产管理部门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然开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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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怎么样处罚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法采矿罪怎么样处罚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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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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