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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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进行举证。一般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是有缘赵进行矩阵责任对自己所提出的组装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诉讼过程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要求要确认的事实提供证据。根据法律实践可以知道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要求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民事案件审理当中,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附带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的第67条第一款,该相关规定作出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负有的举证责任的相关细节规定,同时也要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或者是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客观证据,应该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和行政手段进行调查收集。

举证责任的确立是为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以及更有利于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实被告人所述要求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关于谁负有举证责任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有明文规定。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具有举证责任,除此之外,被告有责任向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取证,因此被告人具有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的细节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作出了详细描述。该规定作为处理相关行政案件的依据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被告具有对所提出的申请负有举证责任。

同时规定也表明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行政诉求之前,应收集充分的证据。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是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就不受法律认可,会被法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位没有证据的事实。如有特殊情况,被告需要及时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立案受理,并且在受理后尽快做出调查核实,证实确实因客观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被告无法提出相应证据的,可以适当准许被告延期提供。

更重要的是,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事物的多变性和以事实为依据,原告科室时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充,但必须上报,经法院同意后才可补充证据。

只有在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成立的条件下,才不会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我国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备,体现在举证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同时关于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规定各有不同。具体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实践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举证制度的推行是针对于对案件真实性和受害人的保护措施。无论是谁承担举证责任,都要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来弥补审判实践中的司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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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谁负举证责任?
负举证责任的通常有当事人,还有人民法院和被告这一方。如果是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那么当事人他肯定是要负责举证的,但如果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这个过程中,随着审理的进一步进展,法院觉得需要新的证据,那么法院就需要进行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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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担负?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某事实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双方)为自己的事实主张提交用以证明的相关证据;但在部分特殊侵权责任纠纷中,如环境污染、医疗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损、饲养动物致损、建筑物或其附属物致损等,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特殊化处理,变为“谁主张,对方举证”。其立法目的是因为在这些特殊侵权纠纷中的受损人往往在举证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受损人的利益,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诉讼对方,如受损人的对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对受损人的损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则由受损人的诉讼对方对受损事实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举证责任的倒置情形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作随意解释。诉讼实践中,由于往往多是原告提出事实及诉讼主张,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多由原告为其主张举证;但并不排除被告方为自己的事实主张或反诉主张举证的责任。而在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下,受损人多为原告,则举证责任多倒置给被告;这里同样不能完全排除受损人的举证责任,受损人应承担为证明自己的受损事实而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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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谁举张谁举证高空坠物由谁负责呢,现在的高空坠物经常出现,他是一名经理,出现在他们公司,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谁举张谁举证高空坠物由谁负责呢,
一、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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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守约方没有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合理性的义务。关于违约金过高谁负举证责任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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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正在写暑假作业,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没有答上,问问谁知道谁负有举证责任及应如何举证啊。
[律师回复] 1、婚姻家庭纠纷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离婚纠纷: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1)存在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你好,我想趁空闲时间学习一些法律常识,谁知道谁负有举证责任及应如何举证呢,谢谢了。
[律师回复] 民事在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则是行政具体行为指向的对象,要诉讼就要拿出政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有关法律不符,证明其不合法,即可;刑事诉讼则是由检察院来举证,它是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它所举证的材料大部来自公安部门,有部分自侦的。
(民诉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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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谁负责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一般是由原告负责举证责任的,也就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进行决定。但是这主要指的就是通常的状况,也有一些是比较特殊的,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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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由谁负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伴随最高人民对虚假诉讼案的认定,运用法律手段制裁虚假诉讼的方式正式开始。那么,虚假诉讼罪是什么虚假诉讼罪该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由谁受理下面由为您解开这些疑惑。
一、虚假诉讼罪由谁受理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可分为侵财与非侵财两种类型,是通过刑法第九修正案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确定下来的罪名。根据上述法条理解,所谓“虚假诉讼”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诉讼行为进行规制的法条。而诉讼的进行又以为载体,所以针对该问题,应该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人民进行裁判。即,虚假诉讼罪人民受理。
二、虚假诉讼罪的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三、具体的处罚内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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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交通事故诉讼由谁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进行交通事故诉讼由谁举证问题解答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认真、主动地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正确地处理交通事故。
(1)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3)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4)其他调查工作。
2、相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均等的,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后者的举证责任采取倒置原则,即只有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能减轻本方的赔偿责任。否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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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谁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谁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但下列事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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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表哥最近与公司发生纠纷,现在想要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对于劳动仲裁举证倒置由谁负责,想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劳动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劳动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和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两类。如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工具等。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劳动场所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诉讼请求的陈述”。主要体现在申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
6、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的争议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如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证文书、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结论、审计评估报告、医疗诊断等。
7、勘验笔录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争议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如勘验劳动场所制成的笔录(勘验笔录不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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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诉讼需要交费吗?诉讼费由谁负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进行诉讼需要交费吗?诉讼费由谁负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进行诉讼需要交费吗?诉讼费由谁负担
一般需要交诉讼费,由申请方预交,最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当事人应当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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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谁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谁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但下列事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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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偿还货款三十万并预交了诉讼费用。对方于庭审前偿还货款,请问诉讼费用最后由谁承担?诉讼费怎么负担方式?
[律师回复]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8、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
9、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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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学一年级学生,最近刚刚接触法律知识,我想咨询律师谁负有举证责任及应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原告在起诉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1、能证明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身份情况的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或户籍簿等)。如果原告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的,则应相应提供其营业执照的原件。对于提供复制件的,法院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
2、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包括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和居住时间)。
3、争议的事实、证据及证人的姓名、单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须有法人的证明;法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须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5、涉外诉讼须提供当事人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诉状应提供中文译本。
6、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海员证、护照;函寄法院起诉的,其起诉状、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证明才具有效力。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7、居住国外华侨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直接交寄法院的起诉状,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我在自学相关的法律知识,关于举证责任这个问题我有几点不懂就是关于谁负有举证责任及应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1、婚姻家庭纠纷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离婚纠纷: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1)存在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以上则是关于谁负有举证责任及应如何举证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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