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逮捕多久审判完结?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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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逮捕一般要5个月才能审判完结;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

执行逮捕多久审判完结?

执行逮捕多久审判完结?

需要5个月左右。

1、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2)检察院的立案。

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按照规定,侦查期限为2-7个月。

(1)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已经延期3个月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2个月。

3、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具体包括: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时应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拘留时间一般为10—37日。

法律规定,(1)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1-4日,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审查批捕决定。

(2)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3、逮捕。

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逮捕。逮捕时应出示逮捕证。对于经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逮捕的期限与案件的侦查期限密切相关,通常逮捕的期限截止到法院作出判决之日,即法院判决之日,逮捕才能结束,或变为服刑(有罪),或释放(无罪)。

需要说明的是,拘留和逮捕都是强制性措施,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预防性措施(怕嫌疑人逃避诉讼)。

4、审查起诉

按照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人员被逮捕之后,那么是必须要有一段时间的侦查期,必须要等到证据齐全之后才能起诉,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使一起案件更加的真实有效,让犯罪人员也可以心服口服,执行案件都是有它的法律程序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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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执行期限为“立即”,但并未具体规定“立即”的时限是多久。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较为随意,如在有立即执行逮捕的条件时,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两三天再执行逮捕的情况较为常见。笔者认为,在有立即执行逮捕的条件时,批准逮捕后不及时执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应该予以纠正。
要分析公安机关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两三天才执行逮捕的习惯做法是否合法,实际上就是分析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到执行逮捕的时间差是否为刑事诉讼法所容许。对这两三天的时间差所能作出的解释不外乎两种:一是如果拘留或审查批准逮捕期限未满,时间差可以看作占用拘留或审查批准逮捕期限,二是把时间差计算到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一、逮捕前侦查阶段和逮捕后侦查阶段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主体是检察院,这一阶段开始于检察院受案,终止于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由于主体的不同,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与逮捕前侦查阶段和逮捕后侦查阶段泾渭分明。一旦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就自动进入逮捕后侦查阶段。逮捕后侦查只能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能占用逮捕前侦查或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时限。把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两三天才执行逮捕的时间差理解成占用拘留或逮捕期限,虽然形式上有继续羁押的原因和手续,但实质上违法,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羁押的实质,构成隐性超期羁押。由此可见,第一种解释不成立。

二、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7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均作了完全相同的规定。那么,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是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日开始计算,还是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之日开始计算?对外发生效力的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上唯一反映的时间是执行逮捕的时间,由此可以判断案件当事人及公安机关是从执行逮捕之日开始计算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实践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都是以执行逮捕为起点计算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从理论分析和实践看,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是逮捕后侦查阶段开始的标志,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到执行逮捕的时间差不能归于逮捕后侦查阶段,第二种解释不成立。
综上所述,一方面,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就自动进入逮捕后侦查阶段,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以执行逮捕作为逮捕后侦查阶段的开始,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到执行逮捕的时间差使刑事诉讼出现了空白。由此可见,批准逮捕与执行逮捕的时间差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存在的余地。解决这个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从严理解刑事诉讼法第88条“立即”的含义,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尽快执行逮捕,以消除这一时间差。考虑到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需要一定的时间,执行逮捕应该与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作相同的时间要求,即决定作出后24小时以内执行。对不及时执行的,检察机关应该以《纠正违法通知》进行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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