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判和开庭宣判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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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开庭审判”是指双方或者代理人到庭当面对质。它的相对概念是“书面审理”,也就是不听双方代理人的言辞辩论,这个在一审中很少见。好像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有一条是“辩论原则”,但不排除有例外情形。“公开审判”的相对概念是“不公开审理”,没有旁听,秘密进行,主要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公开宣判和开庭宣判有什么区别

公开宣判和开庭宣判有什么区别

“开庭审判”是指双方或者代理人到庭当面对质。它的相对概念是“书面审理”,也就是不听双方代理人的言辞辩论,这个在一审中很少见。好像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有一条是“辩论原则”,但不排除有例外情形。

“公开审判”的相对概念是“不公开审理”,没有旁听,秘密进行,主要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开庭审理不意味着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意味着不开庭审理。

审判公开什么意思

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在法庭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是中国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形式。中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的内容

1、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个方面内容(但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不公开)

2、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应公开宣判)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5、一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补充:对于以上的第五小点,应该这样理解 一审法院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申。而在现实审判中 还包括一审法院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 公开审理的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申。对于后面的理解 在现实案件中 一般不应予以采用。法院之所以不公开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一审违法公开了不应公开的事项 使得秘密已为人所知,重申只会让更多人知晓,是不利于保护当时人的权利的。所以对于第五点的理解 应把握第一种的理解。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是以审理时被告人的年龄为准。即:对审理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审理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2、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

3、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4、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

公开宣判和开庭宣判的区别在于,法院对于案件的性质定义,有些案件可能是一些典型或者社会舆论较大的,那么就会被公开审判。如果一些普通的案件,那么就会作为开庭审判。而且在开庭审判的时候,也是有着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之分的,那么就需要看法院对其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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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判公开什么意思
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在法庭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是中国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形式。中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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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开审判案件,允许公民旁听。旁听注意事项:
1、公开审判案件,允许公民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衣着整齐,可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旁听证,进入指定的法庭。
2、中途进入法庭和退出法庭应保持安静,避免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3、公民参加旁听前应接受安全检查。
4、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经审判长允许,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5、旁听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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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开审判的涉外案件,外国人要求旁听的,或者外国新闻记者要求旁听、采访,可向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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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为: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二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一样等等。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机关报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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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开庭会当庭宣判吗?
刑事开庭不一定会当庭宣判,根据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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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为: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二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一样等等。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机关报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2、自然人失踪的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请,未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反对,也不影响对失踪申请案件的受理。这些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  
4、人民的受理与宣告。  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受理人民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失踪宣告或驳回。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的受理与宣告。  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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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宣判庭庭审程序公开吗
不公开宣判庭庭审程序会公开的,可以让人民拥有知情权,也要严格按照开庭审理的程序来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是公开大会的则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强调了严禁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对于执行死刑的判决是应当进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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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开庭会当庭宣判吗?
袭警罪开庭的话是可以当庭宣判的。只要符合条件的案件就可以适用于当庭宣判。并且当庭宣判之后当事人会在天之内收到判决书,并且可以在期限内依法上诉。超过了期限的话法院不再受理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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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宣告死亡特别手续需开庭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宣告死亡特别程序需开庭吗
需要公开正式开庭。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简介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
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类别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特别程序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特别程序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特别程序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宣告死亡特别程序需开庭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宣告死亡特别程序需开庭吗
需要公开正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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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
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类别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特别程序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特别程序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特别程序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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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特别程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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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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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特别程序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特别程序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特别程序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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