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怎么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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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的辩护方法是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书,辩护意见书的具体写法是标题为该刑事案件的辩护意见书,开头都是对人民检察院的尊称,然后就是律师对本案的具体辩护意见了,结尾的部分要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人的名称,跟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词的写法基本没有区别。
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怎么辩护

一、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怎么辩护?

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时候应该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书。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 事实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证据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适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起诉量刑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律师、___律师

____年__月__日

二、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能做些什么?

1、辩护律师有权阅卷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2、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3、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

公诉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4、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5、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主要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在此阶段,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方法总不能是以口头陈述的方法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表明自己对本案的一些处理意见。除了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自己认为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当面跟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陈述案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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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13)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未得到足够重视,基本上属于无效的辩护方法。例如,对于非法证据的,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如经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辩护效果亦非常小,对于被告人当庭所提出的其供述是刑讯逼供所为,人民法院往往以侦查机关出具证据(即公安机关自己书写并加盖公章证实其在侦查活动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以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而认定言词证据有效。这就好比张三借李四的钱,而张三自己书写证明自己没有借李四的钱一样荒唐。并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这使得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这应引起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高度重视,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程序性辩护方面的责任。
3/4
除了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直接责任外,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还负有一般责任,即辩护律师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责任,包括预防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促进遵守法制、协助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提示犯罪产生的根源和条件,促进司法的教育和感化作的实现等等。辩护律师所所付的一般责任要求辩护律师不得妨碍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站在不利于犯罪嫌人、被告人的立场上采取积极的行动对司法机关发现实体真实加以协助,按照辩护律师所负有的一般责任,似乎应当做出肯定的回答。但是这样做却与辩护律师所负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和对刑事司法进行协助的一般责任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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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由于受其所负的直接责任的约束,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而没有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14)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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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份检察刑事辩护委托书:写吧?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怎么写?有什么样的格式?为大家搜集的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的格式一】
  【 】第 号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件 的辩护人,
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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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委托人姓名,被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具体承办律师的姓名。
  
2.案件的性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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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授权委托书范本二】
  委托人__(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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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__止。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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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__写明聘请某人为法律帮助者或辩护人。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刑事案件的法律帮助权和辩护权是
一远房亲戚因为犯事入狱了,可是一审没有得到相对有利的判决,也想重新选择一位辩护律师,想知道律师在刑事辩护检察阶段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律师在刑事辩护检察阶段的作用可以参考:二、 审查起诉(即检察)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三、审判阶段,指法院自受理公诉人的起诉书到一审、二审的判决生效之日止。审判阶段实际上常常包括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在审判阶段,是律师最能发挥作用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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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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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下为部分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意见认为:甲某确实没有参与开设赌场,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然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甲某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对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具体到本案:

1、现有证据中,证明甲某参与开设赌场(即在赌场负责抽水钱)的证据极其匮乏,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再无其他直接证据,但的供述属于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故认定甲某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2、某个人供述的可信度低,现实际抽水人员并未到案,完全可能出于保护其他同伙的目的,而陷害甲某背锅。从其他赌场工作人员的供述和辨认情况来看,全都没有提到甲某,也全都辨认不出甲某,如果同在赌场中工作,根本不可能相互不认识,每个人都辨认不出?因此,的供述笔录未经查证属实,且无法排出合理怀疑。

3、虽然甲某的笔录中有提到“工资”二字,但笔录中也对“工资”两字标注了引号,并详细解释了所谓的“工资”并不是其作为赌场工作人员的报酬,而是赌场为了保持赌客“黏性”而给予的,故也不能以此作为认定甲某参与开设赌场的证据。

4、其他赌场工作人员以及赌客对于赌场中负责抽水人员要么是不知道,要么是没注意,最多信息的描述也仅有“有一名中年妇女抽水”或者“抽水是请来的女子负责”,而中年妇女的范围非常广,并不能锁定是甲某,而目前在逃,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显示她请来甲某负责抽水。因此,这些供述和证言都无法证明甲某有参与开设赌场。

5、有证据证明甲某只是赌客。赌客在笔录中辨认出甲某是跟她一起参赌的人员,甲某也辨认出是和一起参赌的,两者相互印证,目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以上笔录内容虚假,故对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应当予以采信,认定甲某只是参赌人员,而没有开设赌场。
综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根本不足以认定甲某有参与开设赌场。《起诉意见书》对甲某被纠集参与赌场抽水的认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请求贵院依法对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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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马艺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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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艺宾律师,汉族,东南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律硕士,现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兼职副教授、福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发展委员会委员。
马艺宾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执业技能,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以来,务实高效地承办了大量民商事及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充分发挥律师执业技能,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擅长办理经济纠纷、家事纠纷,以及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执业至今为众多委托人追回经济损失合计高达上亿元,为委托人成功维权不计其数,每年均有数起无罪辩护、缓刑或不起诉、改判减刑、取保候审的成功案例,马艺宾律师撰写的《拆迁补偿涉嫌“诈骗”的罪与非罪》一文还获得福建省直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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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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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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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刑事案件怎样向检察院写辩护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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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刘倘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参与的犯罪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可能导致重判的结果,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在一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温刑初字第149号第8页认定“由刘倘提供制毒原料麻黄素…….同年9月3日王代得知由刘倘筹集的50千克麻黄素已托运至苍南县”。同样,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的第四页)也认定“为此,刘倘将50千克麻黄素从广东省深圳市托运至浙江省苍南县”。实际上,该认定事实后来被检察院自己否定了,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第75页公诉人答辩“关于麻黄素的来源不明,对刘倘从轻处罚”。在一篇题为““捕鲸行动”特大跨国制贩毒案成功获破”的报道中也提到“2003年8月,王代的马仔吕某在四川绵阳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时被抓获”。说明制毒原料麻黄素的筹集者不仅仅是上诉人。
从相关材料可以看出,制造毒品所用的材料不仅仅有通过上诉人介绍,由王代具体安排人从“地瓜”处购买的麻黄素,也有何连华等其他被告人筹集的。所以公诉人也认定“关于麻黄素的来源不明”。一审法院认定制造毒品的麻黄素是由上诉人筹集的,不够全面,完整,也可能导致对上诉人偏重的判决。
二、上诉人在整个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不是策划者,是制造毒品预备阶段的参与者,相对于被告人何连华被判无期徒刑,林清鹏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来看,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公诉人认为“关于何连华的作用问题,其在整个案件中积极主要,从细节看,何连华是很重要作用,是主犯”(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第75页)。从可以查证的事实看,何连华是撮合者,居间介绍了王代和上诉人刘倘认识然后密谋制造毒品,在整个密谋、准备和制造毒品的过程中,非常积极,作用很大。而上诉人除了介绍“地瓜”出售麻黄素给王代以外,对原材料的收取、保管,技术提供,寻找处所,加工制造基本都不参与。所以上诉人的量刑相对于何连华来说,明显过重。
另一被告林清鹏,根据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早在2005年6月即密谋在菲律宾制造毒品……后犯罪嫌疑人王代、林清鹏购买了大量的制造毒品的设备和易制毒化学品等,并运到浙江省义乌市由吴三本等人分批报关出境至菲律宾”;可以看出林清鹏有前科,在本案2007年5月左右积极介绍上诉人和刘倘认识密谋制造毒品,而且在制造毒品过程中“协助制造毒品……犯罪嫌疑人林清鹏在制造毒品过程中还负责购买部分制造毒品设备、易制毒化学品和相关化学配剂等”。从种种证据表明,林清鹏直接参与策划、提供技术、购买设备、加工制造等过程,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比上诉人都大,而且林清鹏有以前制造毒品未遂的纪录。林清鹏仅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对上诉人判处无期徒刑,明显不公、偏重。
三、上诉人主观上、客观上还存在很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望法院给予充分考虑,适当减轻上诉人的刑期。
上诉人的行为主要是为犯罪准备材料,没有参与真个过程,也没有分得利益,没有获得制好的毒品。所谓参与谋划制毒,实际是王代和何连华商量后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加入制毒,提供原料,上诉人不是最初的谋划者,至多是参与者。相对于其他实行犯,可以考虑适当从轻。
虽然被告人参与的制毒行为最终制造出固态冰毒16.8千克,液态冰毒45.91千克,但是制造毒品的纯度很低,毒品含量极低。本案全部涉案毒品被侦查机关查获,没有流入社会,没有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很小。一审法院单单从制毒的数量上考虑,造成量刑过重。
上诉人认罪态度良好,属于初犯,平时没有其他违法犯罪现象,没有过受到法律处分的情况,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可以看出,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是很大,完全可以在适当短的时间内改过自新,望贵院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上诉人虽然参与了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但是事实存在一定的不明,存在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上诉人现在正积极要求立功。望贵院对以上事实充分考虑,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让上诉人能够得到更加公平的判决。以上就是对问题 制毒刑事辩护词检察院样式是什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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