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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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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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关内容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

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所谓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指该约定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例如,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产,避免个人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约定把所有的财产归于另一方所有,使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得的财产,或者进行假离婚以逃避债务,这样的约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如果不动产是由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那么就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但是分割的比例是需要双方先进行协商的,如果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法院递交诉讼状,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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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如果没有特定的约定,而且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这间房子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而未登记另一方名字的情况下,则认为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经营、生产收益,也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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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当事人双方结为合法夫妻之后,这个时候购买的房产,如果是用夫妻共同的财产,去购买的房子,这个房子应该在法律上面被认定是,属于两个人一起共有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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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除去约定的情况,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根据《婚姻法》第17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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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婚前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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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小李和他妻子小王结婚七年,熟话说七年之痒,还真印证了这句熟语,2010年两人的婚姻算是走到了尽头,两人都认为再过下去就是你死我活了,可是离婚是达成共识了,问题是有一套婚后购置的房产二人争执不下,小王认为这套房是婚后购置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李认为这套房是他婚前卖了旧房的钱买的,于是二人最终走上法庭上解决。那么是怎么做出的判决呢?该套房产究竟是不是共同财产?
【案情回放】
原来婚前小李父母去世了留下一套房产,2003年小李认识小王后很快两人就领了结婚证,小李、小王为了卖个高价就共同把这套房产装修了一下,以98万元价格出手将旧房卖掉。同年,小李、小王以92万元又在南京某区重新购置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婚后,小李和小王因生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直至分居。2010年12月,小李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南京某区人民离婚。
小李认为虽然本案争议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但是全部购房款来源于他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小王没有出资,该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房产在形态上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无权分割。
小王认为诉争房产是他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但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小李的收入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小李的钱购买的诉争的房产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虽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小王对装修亦有投入,原、被告的财产在该房产上发生了混同。
【审理认为】
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是小李与小王结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小李、小王对其进行了装修,但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该房产仍然是小李个人财产。从小李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等证据可以看出,南京某区的房产购房款项来源清楚,小李将其个人房产以98万元的价格出售,用所得售房款中的92万元购买了南京某区的房产,小王也承认。因此,本案诉争的房产虽然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小李婚前的个人财产,诉争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然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夫妻在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够有足够的依据证明夫妻婚后购房款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陷入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后立现“贬值”一半的不公平现象,也及其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本案原告小李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将其出售并重新购置了现有房产,购房款的来源清楚,可视为是一种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延续,房产的权属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小李的个人财产。小王虽然在旧房装修时有所投入,但并不能改变房产的权属性质,因此小李应对小王所花费的装修款在离婚时予以返还。
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小李和他妻子小王结婚七年,熟话说七年之痒,还真印证了这句熟语,2010年两人的婚姻算是走到了尽头,两人都认为再过下去就是你死我活了,可是离婚是达成共识了,问题是有一套婚后购置的房产二人争执不下,小王认为这套房是婚后购置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李认为这套房是他婚前卖了旧房的钱买的,于是二人最终走上法庭上解决。那么是怎么做出的判决呢?该套房产究竟是不是共同财产?
【案情回放】
原来婚前小李父母去世了留下一套房产,2003年小李认识小王后很快两人就领了结婚证,小李、小王为了卖个高价就共同把这套房产装修了一下,以98万元价格出手将旧房卖掉。同年,小李、小王以92万元又在南京某区重新购置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小李名下。婚后,小李和小王因生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直至分居。2010年12月,小李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南京某区人民离婚。
小李认为虽然本案争议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但是全部购房款来源于他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小王没有出资,该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房产在形态上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无权分割。
小王认为诉争房产是他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但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小李的收入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小李的钱购买的诉争的房产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虽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小王对装修亦有投入,原、被告的财产在该房产上发生了混同。
【审理认为】
小李父母留给小李的房产是小李与小王结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小李、小王对其进行了装修,但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该房产仍然是小李个人财产。从小李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等证据可以看出,南京某区的房产购房款项来源清楚,小李将其个人房产以98万元的价格出售,用所得售房款中的92万元购买了南京某区的房产,小王也承认。因此,本案诉争的房产虽然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小李婚前的个人财产,诉争房产应视为小李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然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夫妻在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能够有足够的依据证明夫妻婚后购房款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陷入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后立现“贬值”一半的不公平现象,也及其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本案原告小李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将其出售并重新购置了现有房产,购房款的来源清楚,可视为是一种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延续,房产的权属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小李的个人财产。小王虽然在旧房装修时有所投入,但并不能改变房产的权属性质,因此小李应对小王所花费的装修款在离婚时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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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结婚之前购买的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若是办理离婚手续,这部分财产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结婚之后获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办离婚要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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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购房婚后办证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购房婚后办证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如果购房合同时间及发票时间都是拿结婚证之前,而房产证又只写一个人的名字,那就这房子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就算是双方都出了钱,也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而已。最好的做法是婚后写上双方的名字,则对双方都有保障。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张某在婚前出已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张某和汪某结婚后,才办理了房屋的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并不是婚后办理的产权证就是共同财产,也不能因为该房产不能因为汪某的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套房产不是张某与汪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而属于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属张某所有。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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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非法同居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王女士打进电话问:“我是独生女,母亲在我十几岁时就去世了。婚后,因和丈夫感情不和,几年前就分居了。分居期间,我父亲心脏病突发去世,留下一套商品房。请问,这套房子是我个人财产,还是我和丈夫的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你父亲生前没有将房屋赠与你,也没有留下遗嘱,他死后,这套房子由你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根据《婚姻法》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的财产。因此,这套房子是你跟丈夫的共同财产。”叶律师回答道。
王女士又问:“听说《婚姻法》有规定,分居超过两年的,可以认定为离婚。我跟丈夫已经分居两年,能不能算自动离婚”
叶律师解答说,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目前只有两种方式:一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必须同时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民政局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离婚证二是一方要求离婚,可向,经调解或判决离婚。“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但是必须经过诉讼程序,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现在你跟丈夫还未办理离婚登记,也未经调解或判决离婚,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叶律师说。
叶律师表示,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通过调解(判决)离婚。在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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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一定。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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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属于婚内财产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以及经营所得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是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建议你登陆网站去浏览相关栏目,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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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婚内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属于婚内财产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以及经营所得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是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建议你登陆网站去浏览相关栏目,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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