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刑诉时,可以拒绝辩护。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拒绝辩护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这个知识点相关的法条有,《刑法》第39条、《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第36条、第164条、第165条。
这几条规定的具体关系是:《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和第165条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进一步说明;《最高法院解释》36条规定的是强制辩护。为了便于理解和讲解,下面列出这几条的具体内容。《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三)可能被判处的人。”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二、司法解释
(一)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1个应当 1个可以准许)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包括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和被告人自己委托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是只能自行辩护(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二)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三)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拒绝辩护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个应当 1个不予或者不应当),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是应当指定辩护,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限制次数是为保证审判及时进行被告人虽然享有独立、完整、无理由限制的拒绝辩护权,但该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拒绝辩护的次数和效力上,依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之所以要限制被告人行使拒绝辩护权的次数,其目的就是必须保证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够及时有效进行。
因此,最高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在一般案件中,即被告人是正常人的情况下,不论是在第一审程序还是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后,都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对于另行委托的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又拒绝其继续辩护了,那么法庭也应当准许。但是,被告人拒绝辩护人后,不能再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而只能由其本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行辩护了。换言之,在一个具体的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可以先后委托辩护两次,也可以先后拒绝辩护两次,但最多也只有两次。因为审判法庭必须给予辩护人必要的准备辩护的时间,这个期限一般不能少于10日。可见,在拒绝辩护这个问题上,如果没有次数的限制就会导致法庭审判活动被无限期拖延下去的现象发生。之所以要限制被告人行使拒绝辩护权的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辩护权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特别案件中,即当被告人分别是未成年人、聋人、哑人或可能被判死刑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进行自我辩护的权利,但也可以拒绝辩护。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群众因个人患病或者无法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时候,应当由司法机关指定司法援助为当事人进行合法的辩护,这与拒绝辩护是不同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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