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同的情形,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回答。针对这些问题,目前法院在实际判决中主要依据了两条法律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释,分别针对父母全款给子女买房和部分出资这两种不同情况进行约定。接下来,我们就以几种常见的父母出资买房情况,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二、婚前买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跟上面的类似,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又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产权归小明所有。而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可以主张要回用于还贷的共同财产。
3.婚前双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婚前双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双方父母出资为二人购房,并且房产证登记了两人名字,房屋产权属于夫妻二人,而出资部分每方10万被认定为对小明和小丽二人的赠与。
三、婚后买房
1.婚后一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2.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3.婚后双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4.婚后双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婚姻期间,父母出资买房在我国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房价比较高,年轻人难以承担,只能由父母帮忙出资购买,如果购买时的房产证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可以认定为该房产是由父母出资购买赠予给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如果父母购房时另有约定或者协议的,则按照协议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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