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的儿子现在因为盗窃罪被抓了,但是他还没有成年。想要问一下未成年盗窃罪刑事辩护词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根据相关法律援助的规定,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被告的 辩护人。 接受辩护任务之后, 辩护人认真查阅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 宗材料,到余姚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何兴,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 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 通过这些工作, 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 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 全面的认识。 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 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以 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 被告人何兴已经涉嫌构成抢劫罪, 被告对此也 供认不讳。 但是, 据被告人何兴对辩护人的陈诉, 被告只参与了 2009年 1月 10日下午 5时 20分在本市泗门镇良方网吧左边转弯路口的抢 劫,并未参与 2008年 12月 27日左右晚上良方网吧门前的抢劫,当 前也无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参与了 2008年 12月 27日晚上的抢劫,这一点请审判长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二、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何兴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 减轻的情节,请审判长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1、被告人赵某生于 1994年 4月 4日,犯罪时未满 18周岁。2、根据我国《刑法》第 17条“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犯 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改过自新。从被告人 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 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 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 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的真实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 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关于适用普通 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以及《关于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 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系初犯, 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分, 之所以走上犯 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 缺少正确的家庭、 社会教育和帮助有 很大关系。且在本案中,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最后,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对 被告人何兴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 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 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 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 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 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 感化、 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 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 偶犯以及 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 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 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 神。 可见, 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 能减则减, 能免则免, 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 是我国对未成年人 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 犯罪时是未成年人,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也确有 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被告人年纪较小,还是未成 年人, 一旦所判处的刑罚对其人身采取限制, 对于将来被告人何兴的 性格养成、 人生观价值观的取向、 对待社会的态度以及服刑后回归社 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希望法庭慎重考虑,对被告人应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 机会。此致人民法院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