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注册资本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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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团法人的注册资本是由发起人或筹备组织负责人承担的,社团法人也不见得都是非营利性质的,也有些社团法人就是盈利性质的社团法人。社团法人的基本特征是以社员为成立的基础,属于人的聚合体,社团法人的设立必须要有一定数目的社员,需要建立组织机构,制定章程。
社团法人注册资本由谁承担

一、社团法人注册资本由谁承担?

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承担,因为注册的时候就需要有固定场所和资金来源。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对称。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由一定数目社员结合而设立的法人。基本特征是以社员为成立的基础,属于人的聚合体。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一定数目的社员,须建立组织机构,制定章程,并须经法定机关进行登记后,才可取得法人资格。有些社团法人则须经主管部门许可,方能成立。社团法人的意思机关为社员大会,执行机关为董事或董事会。有些社团法人还须设置监察机关。根据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可将其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

二、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三、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动用吗?

注册资金可以动用,但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2、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3、注册资金反映的是企业实际拥有的财产数额。只是代表初期投入的资本,是一种象征,证明公司至少能承担等同于注册资金的风险。

成立社团法人肯定也是需要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人,所以,注册资本的承担问题就跟注册一般公司都是一样的道理。社团法人的最低注册资本也是取决于法人的具体性质的,有些社团法人必须要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成立。需要筹够的注册资本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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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原公司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具体情形有如下几种: 1.股东瑕疵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资本抽逃或转移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比较常见的如: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财、物及业务等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利用原公司的资产进行运作,使原公司形同空壳,而新公司却完全不承担原公司对外发生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为公司丧失法人主体资格,股东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等,否则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登记”对公司注销作了具体规定。清算程序不合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清算组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有限公司决议解散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有其他过错行为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其他过错行为主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比如: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确认即予执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4.公司与股东混同公司享有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性,如果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者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会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债权人就有理由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导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 (1)财产混同。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 (2)业务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3)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股东自己财产的一般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新《公司法》在确定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实现非法目的,特别赋予了一人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于自己财产的法定义务。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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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集团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但因为集团公司下有至少2个以上全资子公司,集团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认为是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这就有个限额,《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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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集团公司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全国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省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 三、市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2020万元以上。 四、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1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五、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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