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丈夫和妻子为满足共同的需要而承担的债务。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入和处置所产生的债务。
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婚前一方借贷款而取得的财产,已转换为丈夫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以及因取得该等财产而招致的债项;
(二)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方,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分担的债务的债务;
(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疾病的治疗以及对疾病的治疗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而产生的债务;
(六)负有赡养责任的老年人的债务;
(七)支付一方或双方配偶的教育和培训费用的债务;
(八)为支付必要的、合理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约定为连带债务的;
(十)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不得支持债务人的配偶。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是用于结婚后的家庭。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范围和还款方式明显不同。配偶的个人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离婚案件审理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使用个人财产还清:
(一)夫妻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为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向与其无扶养义务的亲友支付债务;
(三)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应当单独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得用于支付共同生活中发生的债务;
(四)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维护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的,由夫妻共同分担,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以夫妻个人财产清偿。一方配偶的个人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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