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胎儿死亡医院赔偿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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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伙食补贴。根据被告医院所在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受害人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赔偿,除了这些费用有可能还会涉及到交通费用、住宿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这些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对应的赔偿。
医疗过失胎儿死亡医院赔偿多少

医疗器械还不发达完善的的二三线城市中,某医院住院产妇在进行剖腹产手术分娩时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手术失败,间接导致未出生的胎儿不幸死亡。关于怀孕,可想而知,胎儿对于本案家庭是一个非常期待的事情,一个胎儿从怀胎十月到生产是一件非常艰辛的事情,也是父亲到父母慢慢转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充满了担心、艰辛以及喜悦,不论家里哪一个成员都希望胎儿可以顺顺利利、平平安安的出生!但是却因为一个医疗事故,毁了这一切,原本应该生下来的胎儿,确断送在冰冷的手术台上!

我想任何一个经历十月怀胎的母亲都是会伤心欲绝无法原谅医院的,于是此受害者一家将此医院起诉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此次事故所有责任由医院承担,并赔付原告未出生胎儿的死亡赔偿费用、以及母亲的精神损失费,以及在所期间的所有经济损失赔偿费用。但是想要得到起诉成功必须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明未出世的胎儿死亡原因是因为被告医院医疗过失原因导致医疗事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只有收集到这些证据才可以通过法律来制裁此家医院,让被告医院承担应该承受的惩罚,对原告受害人赔偿对应的赔偿金!

当然谁都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果当你不幸遭到此类事情,请谨记以下两点:

1,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是本被告医院的医生以及本被告医院的护士、护工等作为此医疗事故的主动方,而住进医院接受分娩的孕妇以及未出世的胎儿是这次医疗事故受害的被动方。法院判决的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是对此医疗事故中的被害者分娩的孕妇以及胎儿作为弱势群体时才能作为有效的赔偿。

2,对此医疗事故发生所承担赔偿的责任是本被告医院的医生以及本被告医院的护士、护工等在此医疗事故操作中,因为私自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此次医疗事故的产生,并且带来了不可返回的伤害,让受害者收到一定情况的损失,根据受害者本被告医院的医生以及本被告医院的护士、护工等或医院之间产生的具体情况定夺最终的法律赔偿。

关于具体赔偿的项目一是医疗费

所谓的医疗费用就是本次受害者接受分娩的孕妇以及未出世的胎儿在本医院就诊期间所花费费用,要根据相关缴费凭证以及住院病历还有诊断证明作为合理的法律证据递交给法院进行定夺赔偿相应数额。

关于具体赔偿的项目二是误工费:

所谓的误工费用就是本次受害者因为本次被告医院造成的医疗事故耽误的工作,间接对工作收入的影响做出合理的赔偿,受害者应该收集可以证明是因为此医疗事故耽误工作间接造成收入减少的证据。具体赔偿的误工时间根据此次医疗事故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来定夺,如果受害者有固定工资,那就按照实际的工资赔偿就可以了,如果此次医疗事故受害人没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则按照近三年来的收入平均计算来进行赔偿即可。

关于具体赔偿的项目三是护理费以及伙食补贴:

这两个费用都要根据被告医院所在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受害人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赔偿,除了这两个费用有可能还会涉及到交通费用、住宿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这些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对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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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医疗过失胎儿死亡医院赔偿多少吗
第1、医疗费,根据患者所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凭证,同时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感到不服,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第。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而产生的误工时间和收入减少等状况予以一定的补偿。其中误工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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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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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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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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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因此,医院应赔偿的费用为上述费用之和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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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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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关于此项赔偿费用,应注意:
1、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患者确需专人陪护,例如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等;
2、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工(护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属;
3、《条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最高《若干意见》第145条将此项费用称为“陪护人员的误工补助费”,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而确定护理级别。
8、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1、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2、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3、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1、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2、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参加处理人员费用
1、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2、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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