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男方拒不执行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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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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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后男方拒不执行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就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付、增加、减少等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应列未成年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最后,为大家说明一下,可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第二类是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第三类是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

二、协议离婚可申请强制执行么

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此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强制执行。

这些文书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做出这个文书的都是国家机关或社会机构。离婚协议,是个人之间的约定,显然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确认孩子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因此,法院必定会对支付抚养费做出一个判决。那时就可以凭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虽然离婚协议在办理了存档登记之后也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却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于是离婚之后若是出现一方不遵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情况,另一方也无法直接拿着离婚协议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只能依法格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判决之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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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自愿净身出户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净身出户一般多发生在男方入赘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国《婚姻法》来讲,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男方出轨可以要求净身出户么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文中,除去前面提到的第四十七条外,还包括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这是不涉及“过错行为”的。而第四十六条则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涉及“过错行为”的(虽然只是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净身出户”),然而,规定的这四种情形却不包括通常情况下的“婚内出轨”。毕竟,有婚外情或者婚外性行为,与“重婚”和“与他人同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按目前的法律和判决实例,通常的婚姻出轨者较少会进行赔偿,更不要说“净身出户”了。其实,净身出户实际上说的是双方在分割离婚财产的时候,男方一分不拿,全部财产归为女方。判断男方自愿净身出户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就得看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协议就是有效的,具备法律效力。即便以后男方反悔,协议对其也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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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协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约定支付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所审理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一般都在五万人民币以内,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协议赔偿金额超过该限额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受《婚姻法》的调整。此时,如果一方违反当初的约定而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进行支付,而且一般都会得到的支持。
虽然《婚姻法》并不限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断不可随意填写。做出的承诺就要对此负责,如果在审理该案件时发现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要求支付赔偿金额的一方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协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约定支付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所审理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一般都在五万人民币以内,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协议赔偿金额超过该限额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受《婚姻法》的调整。此时,如果一方违反当初的约定而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进行支付,而且一般都会得到的支持。
虽然《婚姻法》并不限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断不可随意填写。做出的承诺就要对此负责,如果在审理该案件时发现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要求支付赔偿金额的一方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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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探望权的后果,达不成探望权协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拒不执行探望权的后果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审理后认为,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二、达不成探望权协议怎么办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探望权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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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男方拒绝给孩子抚养费吗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男方不能拒绝给孩子付抚养费,孩子跟父母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感情破裂而终止,如果离婚后抚养权给了女方,男方应该支付孩子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的,即使当初协商的方案是女方承担孩子全部的抚养费,但有特殊情况的,女方还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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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探望权的后果, 达不成探望权协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拒不执行探望权的后果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审理后认为,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二、达不成探望权协议怎么办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探望权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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