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多久算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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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具体是什么时间的范围内才能算是工伤,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是在合理的时间区域内。2、总之满足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范围之内,并且是在合理的上下班路途线路之中的情况,就是属于工伤的判定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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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下班多少算公伤

在我们平时的日常工作当中我们都是知道的一个常识就是在工作当中如果受伤那么将会认定为工伤,对于这样的伤害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是会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其实我们在日常工作的上下班过程当中所受到的伤害,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是属于工伤的范围内的。对于上下班过程中具体是什么时间的范围内才能算是工伤,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是在合理的时间区域内,那么对于这个具体的合理区域要满足的条件,首先就是要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当然时间上可能晚一点或是早一点,比如呢就是在下班或是在加班之后回家的过程之中,又或者是在上班等公交车的那个时间内,等等这样的时间范围都是属于的合理是时间。如果职工在这样的一个时间范围之内,受到了人身上的伤害,在法律上的规定来讲将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范畴。

对于工伤来讲,其判定的条件又是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来判定的,那么在法律上对于上下班工伤的认定也划分了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根据工伤的处理规则还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情况,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主要就有,在法律规定中的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职工往返于工作地与其所居住的地方又或是经常居住的地方、单位的宿舍等等的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之中;还有也是要求在合理的时间范围之内职工往返于工作的地方与其亲人的居住地点,例如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等的居住地的合理的上下班路径之中;还有就是职工在往返于其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范围内,同时也要求的是要满足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还有合理的路途线路之中这样的条件;

总之满足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范围之内,并且是在合理的上下班路途线路之中的情况,就是属于工伤的判定范围之内。那么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的工伤认定,主要的就有三种:

一是弹性的工作时间内的职业工伤;

二是职工因为工作的原因外出并且受到伤害的情况;

三是派遣工的工伤情况将会由派遣单位担保险的责任。

对于弹性工作时间主要就是指的,其工作时间具有弹性,是以出行的目的还有地点来限定工作时间的,而不是以单纯的计时来限定的,比如是在记者外出采访或是推销员在外推销的过程之中,也就是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算是弹性时间内的工伤。对于因为工作的原因外出而造成伤害的认定,

又有三种不同的情况规定,首先就是职工受到单位的指派或是因为位工作的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地点的外事活动都要求与工作有关的这期间;还有就是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外出出差或是学习开会期间;最后就是因为工作需要的外出活动。对于劳务派遣的这一情况,在工作期间受伤的或是派遣到其他单位受伤的,将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用工方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使劳动者受到伤害的情况,责任将会由用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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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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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刚刚参加一份工作,但是由于楼板。下班不提前走,导致我们所有员工都跟着她一起晚走,请问有关延迟下班多久算加班。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在下班时间之后安排劳动者延迟工作时间和一小时之内的,应当计算加班。
公用人单位的任何规章制度应该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制定。法律允许自由发挥的部分,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建章立制,法律已定死的部分,就算公司制定了不一样的规章制度,也不免被法律视为无效。
加班(包括加点)是工作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或在非工作日工作。法律法规覆盖了一切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劳动,而不允许有例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一个小时内的,也应当计算加班。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班后事宜一二时分钟时间之内的,一般不予计算。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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