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认定工伤可享受什么待遇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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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4、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5、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员工被认定工伤可享受什么待遇

一、员工被认定工伤可享受什么待遇

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以下赔偿待遇: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辅助器具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根据具体伤残等级确定。

(1)构成一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解除劳动关系

(2)构成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构成五至十级伤残。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认定为工伤之后,并不是马上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之后还有一个重要的步骤,那就是申请进行工伤鉴定,通过这样的操作可以知道受伤劳动者实际是造成了几级伤残,然后再根据这一情况,计算出最终应当作出的工伤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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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享受什么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的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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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的员工享受什么待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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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别严重的按60%发给。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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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2008年7月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机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熊某缴纳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08年10月31日,熊某在机械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2009年3月19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5日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后熊某领取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待遇52000元。熊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工伤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熊某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熊某于2009年8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49378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熊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熊某不服,遂诉至。一审经审理后认为,现机械公司已经为熊某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熊某也已经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故熊某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熊某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最后二审判决驳回了熊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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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伤残津贴
①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②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三)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①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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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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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员工是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 停工留薪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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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40%或者30%。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然后进行工伤等级鉴定、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确认需要治疗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治区。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标准为,可以安装假肢。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享受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具体标准由省,享受以下待遇:配偶每月4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企业破产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标准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不能办理退休单位百分百责任,个人无责任先到劳动部门认定工伤,享受以下待遇、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六级伤残的。具体标准由省。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所需交通、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为,按鉴定等级享受工伤待遇,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自治区,报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标准为、假眼。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可以适当延长、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停发原待遇,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享受以下待遇,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拒绝治疗的,保留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退出工作岗位、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转让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在停工留薪期内,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合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标准为,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自治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生活有困难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停发伤残津贴,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矫形器,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发生工伤,能享受以下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熊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2008年7月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机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熊某缴纳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08年10月31日,熊某在机械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2009年3月19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5日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后熊某领取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待遇52000元。熊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工伤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熊某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熊某于2009年8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49378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熊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熊某不服,遂诉至。一审经审理后认为,现机械公司已经为熊某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熊某也已经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故熊某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熊某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最后二审判决驳回了熊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这里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综合保险的,则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综合保险的,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发生工伤,能享受以下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熊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2008年7月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机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熊某缴纳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08年10月31日,熊某在机械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2009年3月19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5日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后熊某领取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待遇52000元。熊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工伤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熊某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熊某于2009年8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49378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熊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熊某不服,遂诉至。一审经审理后认为,现机械公司已经为熊某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熊某也已经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故熊某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熊某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最后二审判决驳回了熊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这里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综合保险的,则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综合保险的,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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