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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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1、行政赔偿。2、刑事赔偿。3、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其中,行政赔偿范围包括: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的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一、国家赔偿的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⑦违反国家规定我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⑧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赔偿法第31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三项:

①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强措施(包括拘传、拘留、罚款等)的损害赔偿;

②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③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造成损害的赔偿。

二、最新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自二零一八年,我国最高级别的检察院下发了新的通知,自二零一八年的五月十六日开始,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自身时的案件,各个级别的检察院在办理国家赔偿之时,将要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新的标准为每一天284.74人民币。

这之后,各个级别的检察院在那些涉及到自身就是赔偿机关的相应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开始执行向公民每天赔偿284.74元的新标准。

国家赔偿并不一定就是单指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范围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到了三方面的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而在2018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赔偿的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如今是按照284.74元/天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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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我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4、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三项: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强措施(包括拘传、拘留、罚款等)的损害赔偿;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造成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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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标的保护范围具体是怎样的?我和朋友一起开了间公司,也自己注册了商标,但是现在市场太混乱,有太多仿冒品和假货了,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回复] 商标权的保护,一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斥权,一是驰名商标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不相类似产品上的排斥权。排斥权与专用权一起,构建起商标权的整体。
专用权的边界是清晰的、固定的,限定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而排斥权的范围往往要大于专用权的范围,不仅限定于核定商品,它可以扩展到类似商品、关联商品、甚至不类似商品,而其扩展的范围,往往和知名度、自身显著性等因素相关。故而,排斥权是一个具有弹性的范围可变的权利区间,其知名度是决定其排斥权外延边界的重要因素,知名度不同的注册商标,其权利辐射的范围是不同的。
专用权是行政授权,仅仅是以商品分类表为依据进行核定划分,而排斥权是规范市场竞争,而市场因素及其复杂,商品分类表只能作为市场千变万化的参考,在特定时候,就需要把商品分类表不类似的类别,纳入排斥权的保护范围,这些不类似的类别,一般是上下游产业或市场惯例的关联商品,往往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关联。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第11条对类似商品及关联商品进行了界定:
(1)类似商品: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
(2)关联商品:指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排斥权的保护类型,也即侵犯商标权的类型,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是,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即:
?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
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
利条件的。
三是,最高院司法解释: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字号;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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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域名
需要指出的是,驰名商标的扩类保护并非像美国的纯粹反淡化保护,而也是“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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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
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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