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词的结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浏览10w+
王敏律师
王敏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325人
专家导读 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词的结构是有标题,正文和结尾组成。整份辩护词比较重要的内容当然是正文了,正文不是只写明辩护理由就行了,在写辩护理由之前,辩护人必须要表明自己行使辩护权的合法依据,另外,还需要简明扼要的阐述一下之前对该起案件所做的一些准备工作。
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词的结构是什么

一、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词的结构是什么?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年 月 日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辩护词的结构和刑事案件的罪名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每一起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实际情况不是法律制度提前预设的,就算是同一起容留介绍卖淫罪,可能两名不同的律师对本案的辩护意见都会存在着分歧。不过,法律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并不是可以凭借辩护词免去刑事责任。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4.3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9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词的结构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71****11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0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8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3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2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8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7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5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0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3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2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5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5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5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8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介绍卖淫一案从犯辩护词如何书写?
介绍卖淫一案从犯辩护词的书写是应当包括辩护人以及犯罪行为人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辩护内容等。对于介绍卖淫的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为行为犯,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介绍的行为的,就是可以定罪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姐姐涉嫌了容留他人吸毒了,很多人都会来找她玩,在她屋中给吸毒了,一起都被警察端了,解释一下,容留卖淫认罪的辩护词是啥,介绍卖淫罪成功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接受被告人聂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聂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聂某某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某在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本案系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是其老板雷某某(主犯)雇请过来帮忙收钱和记账发廊的,既没有积极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发廊和卖淫场所的承租人均不是被告人聂某某,卖淫女的招募、管理和收账由“张老二”(另案处理)具体负责,且嫖客都是自己来发廊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也没有积极谋划,发廊的老板是雷某某,卖淫场所实际的承租人也是雷某某,被告人聂某某只是执行老板分配的收钱和记账工作,故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聂某某系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花都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虽指控“同年8月12日开始,被告人聂某某接受同案人雷某某的雇请……”,但并没有认定本案系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犯罪且聂某某系从犯,故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量刑时对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小。
聂某某与雷某某和“张老二”两人认识时间不长,是在2012年8月12日来发廊工作后,才真正与两人相识的,至2012年8月24日案发,聂某某才工作14天。作为一名普通的外来务工人员,聂某某参与犯罪其最初的想法也就是想挣点生活费,其参与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生活窘迫,以至于触犯了法律。但聂某某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其参与犯罪的程度低,完全可以通过教育感化予以改造。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三、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聂某某服从管理,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辩护人会见时其也多次表示后悔。在本次庭审中当庭认罪、真诚悔过,其认罪态度较好。
据此,可以对被告人聂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且花都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同意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被告人聂某某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
花都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聂某某从嫖资中提成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与事实不符。尽管发廊的记账本上记录有聂某某自2012年8月12日工作以来的发廊台费收入,但是台费收入均是由其老板雷某某所有和支配的,2012年8月21日雷某某在台费中支取了5000元,剩余的钱雷某某也没有给被告人,被告人也没在雷某某那里领到过工资。据此,可以对被告人聂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聂某某还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1、从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聂某某在此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聂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在量刑时也应酌情从轻,法院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聂某某身患重病,于2009年10月在湖南省肿瘤医院诊断出患有子宫癌。对其适用缓刑,不仅是给聂某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也将挽救一个家庭,有利于社会稳定。
3、被告人聂某某家庭经济困难。2012年其前夫起诉至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与被告人离婚,同年5月法院调解离婚并出具《(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但其前夫至今未履行赔偿一万元的义务,也从未尽对婚生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被告人每月需支付200元抚养费给其婚生女(张梦婷,13岁)至其大学毕业;在老家还有一个年迈的老母亲需要被告人赡养。对其适用缓刑,可以让被告人聂某某对老母亲尽孝道,对女儿尽教育抚养义务。
4、被告人聂某某没有人身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聂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律师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49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介绍卖淫一案从犯辩护词如何书写?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介绍卖淫一案从犯辩护词如何书写,容留介绍卖淫罪从犯如何处罚?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表哥现在在外面孤独了就去找小姐,有一次表哥嫖娼的时候找到了一个女的去介绍卖淫,现在表哥构成了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到法院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最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法律条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49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哥哥最近被人诬告是有参加介绍卖淫,但是他跟我们说没有,我想知道介绍卖淫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好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史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受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史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一案被告人史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史某某,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情节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和认识。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辩护人同意本案第
一、第二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即本案整体都应该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理由如下:
①、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本案技师、服务员都否认单位(广州银河大酒店桑拿中心)或不清楚单位存在有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只有嫖客一方的指认,在证据法上是一对一的证据,根据证据法则的规定,是不能直接采信认定的。
②、本案现有证据及法庭调查证实:本案卖淫技师是单位总监胡ⅹ欣、单位老板彭ⅹⅹ直接负责招募、雇佣、培训及管理的,四被告均是按单位制度及老板要求程度不同地协助老板间接管理。
③、本案现有证据也只能间接证实该单位有卖淫嫖娼行为,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第
一、第二被告人涉嫌策划、组织卖淫嫖娼行为,不能根据其职务就想当然推定其策划、组织,要以证据说话。
④、根据技师胡ⅹ云的交待:桑拿中心负责人说不能和客人发生关系;根据客人廖ⅹ兴的交待:接待的工作人员没有提出或暗示有“特殊服务”。这些表明:各被告主观上并没有追求组织卖淫行为的故意,客观上还有禁止卖淫行为的行为。对单位的卖淫现象,各被告人充其量算是放任自流、缺乏监督,而不是去主动追求,积极策划、组织、实施。
⑤、本案现有证据及法庭调查证实:该单位的财务由老板直接管理控制,业务收入由老板直接支配,四被告并没有从中获益,没有组织卖淫的客观经济动机。
⑥、本案现有证据证实:四被告均是职务不同的打工人员,受命于老板的管理及控制,即使有协助卖淫的行为,也是老板的直接要求或指令,各被告人客观上不得不从。
故本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案各被告人应全部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或按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意见分别定容留卖淫罪及介绍卖淫罪比较准确、妥当。
二、被告人史某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㈠被告人史某某在协助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只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①、被告人史某某在各被告人中职务最低,仅仅是管理后勤的部长。
②、被告人史某某在2009年7月初以前一直作咨客,是到09年7月初担任部长的,担任部长才十来天。
③、被告人史某某本职工作是管理服务员,为客人端茶送水,并不管理技师。
④、被告人史某某对单位存在的卖淫嫖娼行为不清楚,只是在09年6月底才通过上网及同事聊天知道一点。
⑤、被告人史某某知道单位的卖淫嫖娼情况后即提出辞职,只是因为被单位领导拒绝才没有辞成,但足以表明其不愿从事相关工作、远离是非之地的意图,也表明其主观上并没有协助单位组织卖淫嫖娼的故意,是生活所迫,职责所定的。
可见,在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某没有参与预谋、策划,组织、实施,只是被动、间接参与协助,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只起到非常小的辅助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㈡、被告人史某某有以下酌定情节:
①、被告人史某某在公安机关即坦白交待了自己涉案事实和其所知悉的相关情况,非常坦白、毫无保留。
②、被告人史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③、被告人史某某在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均口供稳定,没有翻供行为。
④、被告人史某某能深刻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在庭审中也积极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及审判实践,上述酌定从轻情节,也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史某某年龄尚轻、涉世未深、主观恶性不强、对社会危害不大、在共同犯罪中只起轻微的协助作用,对被告人史某某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9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容留介绍卖淫未遂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容留介绍卖淫未遂辩护词的内容有,犯罪者的具体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同时还有主张自己减轻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同时还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样辩护词才能起到作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家一亲戚在做那种不好的勾搭,因为开了那种夜总会,然后会有那种黄色的事情,现在他的夜总会被人查封了,原因是涉黄,介绍妇女卖淫案辩护词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均没有异议,现就其存在的从轻情节及可以适用缓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前后供述稳定一致,认罪态度极好。没有任何隐瞒捏造、推诿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根据规定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但三五均是向刘某某一人介绍。并且均是刘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低级趣味而主动要求被告人向其介绍,并非被告人积极主动为其介绍女孩,相关行为也没有造成性病传播等严重后果。

三、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真诚悔罪。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也是悔恨不已,愿意改过自新。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愿意主动履行罚金刑,
被告人当庭表示自己将接受和履行法院判决的财产刑,以表明悔罪的诚恳态度。如日后其依照判决缴纳罚金,根据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
五、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之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被告人王某某犯案之前一贯表现尚好,此次行为很大程度上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对自己行为后果的无知。由于被告人是初次犯罪,经教育后可塑性较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庭查明的相关事实,结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量刑指导意见》,建议法庭本着“治病救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原则,给其一个重新做人、回馈社会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介绍贿赂罪行贿罪辩护词如何书写?
介绍贿赂罪行贿罪辩护词的书写,是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人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辩护意见以及案件的事实与理由等。行贿人存在法定的情节的,此时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所以犯罪行为人要积极的争取。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堂姐认识一些不好的人员,还给别人介绍容留卖淫了,事情动静搞得太大了,已经被周围的群众给举报了,还可能会有量刑的,最新介绍容留卖淫罪的量刑是怎么判?
[律师回复]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物质利益,是指除金钱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古玩、家电房产等。这里的非物质利益,是指金钱、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标、安排城市户口、调换优越工作、给予出国机会等。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传腐朽生活方式,灌输“性解放”、“卖淫光荣”等腐朽思想,或者允诺向他人提供毒品,等等。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车提供给他人作卖淫场所之用,是当前这方面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这种手段更为隐蔽,更为狡猾。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开工,因而不能仅仅将本罪的容留狭窄地理解为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哥哥介绍容留卖淫被抓了,他在中介会收取一定的费用,案子最近要在法院进行审理,我们找了律师处理案子,在这里我想麻烦问一下介绍容留卖淫罪量刑方面规定
[律师回复]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9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介绍嫖客是否为介绍卖淫罪
关于介绍嫖客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这个问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卖淫者也是经当事人介绍的,介绍嫖客和介绍卖淫是两人以上按分工不同分别实施的,这种情况也构成介绍卖淫罪,构成介绍卖淫罪的通常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无罪辩护 > 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词的结构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