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是啥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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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屋因为采光权遭到了损害而贬值,需要请到相关的专业机构,来对房屋贬值部分进行估计计算,这一部分我们就可以像侵害人进行一个申诉索赔。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等设施设备,如果也因为采光权被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话,这一部分的金额也可以向侵权人进行索赔。
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是啥

大多数人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往往考虑到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房子是否采光,一个房子只有采光了,阳光才能够照进来,衣服才会晒干,屋子的家具才不会发霉。在房子的修建过程中,往往是需要科学的计算,不能够遮住阳光,也需要充分的利用土地,每一个房子的业主,都有享受接受阳光的权利,也不能够干扰他人接受阳光,那么,一旦侵犯了他人的采光权,或者是自己被侵犯了采光权,应该怎样赔偿或者是索赔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发现有人侵害自己的采光权该怎么办?

1.如果发现有人侵害自己的采光权,我们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这种行为,也就是对方正在侵害你的采光权,或者是已经侵害完了你的采光权,都可以要求他停止。

2.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不可以胡乱的猜测对方,需要拿出一定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是侵害了自己的采光权。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向对方申请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对方拒绝支付的话,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

那么侵犯了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1.如果房屋因为采光权遭到了损害而贬值,需要请到相关的专业机构,来对房屋贬值部分进行估计计算,这一部分我们就可以像侵害人进行一个申诉索赔。

2.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等设施设备,如果也因为采光权被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话,这一部分的金额也可以向侵权人进行索赔。

3.不管是哪一种情况,一旦对方侵害了自己的采光权,这都是一种侵权行为,都需要赔偿相应的金额。如果拒不赔偿或者是拒不道歉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这种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采光权受到侵害,如何赔偿的相关知识讲解,如果还有不懂的话可以请教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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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采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赔偿标准采光权侵
[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
一、采光权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
1、双方协商认可;
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3、提讼,由人民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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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是否侵权采光权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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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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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赔偿标准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
一、采光权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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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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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协商认可;
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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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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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侵犯采光权应如何索赔,房屋采光权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一、侵犯采光权应如何索赔
1.民事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
①停止侵害,是指要求正在进行的采光权侵害行为停止,对于己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适用。采光权权利人应对义务人的采光权侵害行为正在进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排除妨碍,是指排除对于对权利人的采光权构成妨害的状态,这种状态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现实妨碍,也包括可能造成妨碍的现实威胁。权利人承担采光权侵害行为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现实妨碍或存在妨碍威胁的举证责任。
③赔偿损失,是指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方式,即通过上文所述各标准,综合考虑各因素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
2.从行政法角度而言,受害方如果认为自身的采光权己经受到了超过一般容忍义务限度的侵害,且认为该侵害结果是由于规划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给建设方或者侵权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的,利害关系人直接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提起复议,要求其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侵害行为,如果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所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受害方也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赔偿损失。
二、赔偿标准
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结合相关判例,受案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①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②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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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采光权应如何索赔,房屋采光权能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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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停止侵害,是指要求正在进行的采光权侵害行为停止,对于己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适用。采光权权利人应对义务人的采光权侵害行为正在进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排除妨碍,是指排除对于对权利人的采光权构成妨害的状态,这种状态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现实妨碍,也包括可能造成妨碍的现实威胁。权利人承担采光权侵害行为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现实妨碍或存在妨碍威胁的举证责任。
③赔偿损失,是指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方式,即通过上文所述各标准,综合考虑各因素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
2.从行政法角度而言,受害方如果认为自身的采光权己经受到了超过一般容忍义务限度的侵害,且认为该侵害结果是由于规划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给建设方或者侵权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的,利害关系人直接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提起复议,要求其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侵害行为,如果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所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受害方也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赔偿损失。
二、赔偿标准
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结合相关判例,受案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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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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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采光权应如何索赔,房屋采光权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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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采光权应如何索赔
1.民事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
①停止侵害,是指要求正在进行的采光权侵害行为停止,对于己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适用。采光权权利人应对义务人的采光权侵害行为正在进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排除妨碍,是指排除对于对权利人的采光权构成妨害的状态,这种状态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现实妨碍,也包括可能造成妨碍的现实威胁。权利人承担采光权侵害行为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现实妨碍或存在妨碍威胁的举证责任。
③赔偿损失,是指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方式,即通过上文所述各标准,综合考虑各因素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
2.从行政法角度而言,受害方如果认为自身的采光权己经受到了超过一般容忍义务限度的侵害,且认为该侵害结果是由于规划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给建设方或者侵权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的,利害关系人直接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提起复议,要求其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侵害行为,如果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所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受害方也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赔偿损失。
二、赔偿标准
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结合相关判例,受案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①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②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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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协商认可;
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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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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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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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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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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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讼,由人民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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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赔偿标准
1、光照时间长短。建筑物被遮挡后,光照时间低于 规范 规定的标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被遮挡后,光照时间长于 规范 规定的标准,侵权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2、为应对光照时间长短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1、电费。因加温或降温而使用空调等电器额外支付的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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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采光权侵权怎么赔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采光权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采光侵权的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符合采光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且构成对被侵害方的实质性损害。具备以下条件即构成对采光权的实质性侵害:
(1)存在侵害行为,即侵害人实施的使不动产相邻人基于其对不动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权而应获得的日照之利益受损的行为。这里的侵害行为不要求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造成他人基于采光权而应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损即可。
(2)发生侵害结果,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定的损害结果为必要,否则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具体量化和测算。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而被侵害的采光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占有、使用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权利将无常生活。
(3)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主体的采光权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侵害结果须由该侵害行为引起,没有该侵害行为就无该损害结果。此外,在建筑物得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由于该建筑物属于合法,如果仍然对相邻人造成损害,若损害较为轻微,相邻人应该有义务予以容忍。换言之,即使是合法建筑,如果遮挡行为给相邻人的日常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对受害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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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被侵犯可以要求赔偿吗
采光权被侵犯可以要求赔偿的,冬日日照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为标准,否则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采光权。一般室内的高度应该不低于2.4敏,并且每个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高度乘以0.7的系数,一般就不会影响采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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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侵权赔偿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
一、采光权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
1、双方协商认可;
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3、提讼,由人民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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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采光权通风权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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